事发小区共有3栋楼,最高33层。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当地警方还在调查阶段,具体情况不便透露。不过,这名工作人员提到,狗是从20楼以上坠落。
在法律人士看来,在民事责任上,无论狗主人恶意还是疏于管理,均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因主观态度减轻或者降低。若确实无法确定高空抛物行为人,这时候,整栋楼的业主将向受害者家属承担共同赔偿的民事责任。
狗是从20楼以上坠落
9月7日,兰州市城关区盐场堡社区晟农家园一居民被高空坠狗砸中身亡。有媒体报道称,被砸中的是小区里一名50多岁的老人,事发时当场没有生命体征,目前狗主人尚未找到,“狗进入小区已经有一周,窗台上还有狗爪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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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显示,晟农家园共有3栋楼,最高33层,小区物业公司为甘肃金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当地警方还在调查阶段,具体情况不便透露。不过,这名工作人员提到,狗是从20楼以上坠落。
上述工作人员表示,事发之后,物业加强了小区内禁止高空抛物和文明养宠的宣传。他称,实际上在事发前,公司就曾通过多种方式提醒和宣传“禁止高空抛物”,“平时一直都有定期宣传,横幅和提示牌就挂在单元门口,监控也有,谁能想临时发生这种事,坠下的还是活物。”
物业人员提到,目前还不清楚坠落的狗是否属于本小区业主,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应该不是流浪狗。“狗脖子上有拴过的痕迹,皮毛很干净,应该洗过澡,甚至没怎么掉毛。小区里还有爱心人士专门投喂,赶都赶不出去。”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称,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性质。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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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等。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高空抛物罪罪名。同年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这起案件,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狗虽然是活物,但是其本质仍然是高空坠物,且造成他人死亡的恶劣后果。民事上,狗主人构成侵权,无论是恶意扔下还是疏于管理导致狗意外坠落,狗主人均存在过错,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因主观态度减轻或者降低。
至于刑事责任,若是恶意扔下属于主观直接故意,若是意外坠落则属于过失,这时,不同的心理状态、主观想法、犯罪情节等将会影响刑事罪名。所以刑事案件审查时,注重区分到底是恶意扔下还是过失意外,因为直接影响罪名和刑罚。
赵良善也提到,如果狗属于流浪狗,不存在主人,喂养人的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致使流浪狗产生心理及行为依赖,并活跃于这一特定场所,增加了该场所内他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的风险,某种程度上,投喂行为已经间接成为一种事实的豢养行为,投喂者对于流浪狗已经采取了定期长期食物喂养的管理措施,可以理解为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赵良善说,如果能够确定侵权人的,例如实际侵害人或者长期投喂豢养人,则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无法确定的,根据《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时候,整栋楼的业主将向受害者家属承担共同赔偿的民事责任。
“这起坠物事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活物坠落,所涉及的刑事罪名不会发生变化,但在情节上可能加重量刑”,赵良善说,此外,如果狗在小区里流浪,物业公司未尽到看管和监督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