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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求巴中市中级法院黄晓东法官释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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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30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巴中市中级法院黄晓东法官:

你是否还记得: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经由你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再审查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注册取得执业许可的熊医生是依法是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所有审判程序熊一直作无罪辩护)。但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却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你判后答疑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出来的。熊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却不予受理,由何副院长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受理申诉,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向巴中市检察院申诉不予抗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由于申诉未经作出生效判决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审查处理过,最高院告知熊应该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对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处理不服再向上级法院申诉。熊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却以省高院已经作出过驳回处理院不再对申诉复查。去年巴中市政法委指示巴中市中级法医对熊反复涉诉信访一案调查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王法官询问后,只表示会把情况如实向领导汇报就渺无音讯了。
  请黄晓东法官释疑解惑的理由
     1、(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所判医疗事故罪属于对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一审判决,既无法上诉也无法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熊一直作无罪辩护,所有审判程序均只是针对非法行医罪进行审理,(2011)巴刑再终字第   2号刑事判决所判“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显然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一审判决。但由于是附着在终审判决书上的,既无法上诉、也不能申诉。
    2、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所判医疗事故罪不具有同一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法理依据在于公诉事实与法院变更的罪名所需要素事实具有同一性,而本案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是由于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已被重新鉴定推翻,王达菊死亡原因无法鉴定,由于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王达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被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再审裁定认定),2001年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后却无法以医疗事故罪起诉;这与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罪所需的客观要件(熊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王达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仅不一致,不具有同一性,反倒是指控的事实足以证明熊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由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不包容医疗事故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要素事实,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罪的事实不在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内,本案不具有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的前提条件。
3、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已被依法重新鉴定推翻,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载明:判决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根据是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刑技(2000)字第(094)号]分析结论:死者王达菊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这份法医尸检报告已经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于2001年8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推翻,依据证据规则:依法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罔顾事实
 (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载明:熊是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洪口镇卫生院王医生邀请去为王达菊手术主刀,熊在术后按规矩书写了手术记录交与王医生保存(手术记录就在卷内),但判决却将王医生开办的洪口镇卫生院设施条件差,收治王达菊住院手术却不写病历、不作任何记录的事实认定为是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
  5、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罪却未经法庭审理过、未让被告人辩护过
  所有法庭审理程序中均未涉及过医疗事故犯罪,作为审判长的黄法官判后答疑解释: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出来的”。然审判委员会不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性审理,案件由主审法官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对案件事实负责(审判长黄法官你就是本次再审的主审法官)。你们辩称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相当于审判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合议庭依照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作出判决书,其审判程序合法”的说法不能成立;既然熊一直作无罪辩护,还哪来的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呢?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审判委员会也绝对不可能不要法庭审理、径直讨论决定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熊犯医疗事故罪。
6、医疗事故罪一审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医疗事故罪案一审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只能适用于一审公诉案件;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能不能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罪的审判无管辖权。
7、法官应该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5条:法官应对其履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既然依黄法官为审判长的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而且合议庭查阅卷宗已经清楚熊医生并不是洪口镇卫生院的医生,是被洪口镇卫生院邀请去为王达菊手术主刀的外院医生,术后也书写了手术记录交与卫生院保存;更清楚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刑技(2000)字第(094)号]分析结论已被重新鉴定推翻;人民法院变更检察院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只能适用于一审案件,医疗事故罪一审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但由你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所判医疗事故罪连你自己都无法解释,作为审判长的你是不是应该对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呢?(在合议庭审理查明原判熊医生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闭庭后,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虽然不是你的主张,但你作为审判长,又是审判委员会委员,你参加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是由你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案情,而且这判决书还是经你亲手书写反复3次出来的判决医疗事故罪修改的,所以只有你最清楚其中原因,依法也应该由你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请求黄晓东法官或或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判后答疑,释法明理,解惑,让熊医生能够服判息诉;或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主动依法纠错。
致: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黄晓东法官
                                                                            2022年9月30日

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法发(1998)15号]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十二条 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裁判的。

  第十四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
  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违法责任
第二十六条: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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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9-30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版主允许将这个帖子发出来;(前几次发帖都被删除了)其实我们一是希望将这个帖子发出来,让大家评判一下有什么要被限制不能发的原因;二是希望负责审判该案的黄法官,能够依法对熊医生的质疑解惑释疑,通过判后答疑,让熊医生当面把事说清、请黄法官当面把理辨明、把法讲透,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实现以公开促公正,达到案结事了。总不能一句:“”合议庭没有算了过医疗事故罪,我也不知道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忽悠10年还要进行吧?既然审判长不知道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那么作为审判长的黄法官亲自三次修改判决书,最终修改成“”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是凭什么修改出来的呢?确实需要黄法官当面把理辨明、把法讲透。

2024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2-9-30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了下,你的帖子是没顶,自动沉后面去了,并没删除
 楼主| 发表于 2022-9-30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07世界杯 发表于 2022-9-30 10:32
我看了下,你的帖子是没顶,自动沉后面去了,并没删除

谢谢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22-9-30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评判:该不该请黄晓东法官解惑释疑?黄晓东法官该不该解惑释疑?
 楼主| 发表于 2022-9-30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是不是说假话、大话、空话,就看到底能不能“以案促改”

在巴中全市法院院长座谈会暨“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工作推进会上,院党组书记、院长曾学原强调,要聚焦公正廉洁,秉持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的纪律原色,全力提升司法服务和审判质效。要坚持以公正为准绳,全面提升审判质效,坚持以真诚为导向,努力争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坚持以廉洁为底线,确保“以案促改”取得实效。


 楼主| 发表于 2022-9-30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黄晓东法官能够负责任地对(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 书存在的质疑问题解惑释疑,体现在本次审判活动中是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良好形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22-9-30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的着力点不在于忽悠,而在于写好判决书

从法院作出的判决看,显然不足以打消熊医生的质疑。法官的自由裁量,也是有逻辑、有分析的裁量,所谓依法裁判没错,关键是你是如何得出熊医生的行为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理由,在判决理由无法说服法律人、公众之前,所谓对法律的认知不同的说法就不是借口。
    法官以理服人,更不是事后面推诿。面对熊医生的质疑,申诉,法院领导及立案庭,信访处都有推诿的欲望,负责审判案子的法官相信也概莫能外,只是领导及立案庭,信访处的推诿表演一下不要紧,但负责审判案子作出判决的的法官的推诿,对于司法本身显然更多的就是负面价值了。对于负责审判案子、作出判决的法官而言,应在判决书上做到说理详尽。是什么证据证明王达菊的死亡原因到底是什么?为什么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王达菊死亡原因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法院不认可?熊医生在术后写的手术记录,就保存在卷内,为什么不认可?洪口镇卫生院医生不书写病历,不作记录的责任是怎样成为认定为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为什么王达菊在洪口镇卫生院住院手术的病历及病程记录、转院记录不该洪口镇卫生院医生自己书写,而应该由从外院邀请来为王达菊手术主刀的熊医生写?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刑技(2000)字第(094)号]分析结论,由于与尸检记录自相矛盾(尸检记录没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对案件真实的查明毫无意义。为什么经依法重新鉴定否认后还是要作为定案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使用?为什么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熊医生犯疗事故罪可以适用二审程序、还可不经法庭审理,也不让熊医生辩护,就黄法官三次修改判决书,一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径直作出终身判决,判处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连上诉权都一并剥夺?这些都需要说理,简单一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显然留下太大想象空间。既然黄法官能够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时汇报案情,说服审判委员会决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相信黄法官也就一定能够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通过判后答疑,释法明理,解惑,说服熊医生及律师服判息诉。
 楼主| 发表于 2022-9-30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话是谁说的?

严格落实院庭长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监督管理职责,健全规范院庭长监督管理机制,紧盯“四类案件”,确保严格公正司法。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压实承办法官、合议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主体责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可黄法官说出来就奇了怪了,他作为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作出了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终审判决书,当熊医生申请判后答疑,要求法院解惑释疑,黄法官却解释:“”我们合议庭没有算了过医疗事故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我们合议庭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难道这还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10-1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一个案子真冤,办案人肯定不想让别人知道,而是希望保密,悄悄的进村、打枪的不要。我们之所以要在网上公开请求办案法官解惑释疑,就是让办案机关以及办案人员的上下级所有同事、领导都知道详细的冤情,让他的同业、同行都知道,办案人员口口声声讲党性,讲如何公正司法,但自己是不是说的一套做的一套,在具体办案中是不是在糊弄审委会,是不是在徇私枉法。本案的主审法官,也就是审判长黄晓东法官,如果是公正司法,依法审判案件,依照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就应该能够对熊医生提出的质疑解惑释疑,能够把理讲透,把法讲明,让熊医生服判息诉,而不是那句: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我们合议庭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出来的。作为一起刑事再审案件的审判长,还自己亲自三改判决书作出判决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终审判决书,现在却说自己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如此对待判后答疑,这可能吗?既然你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出来的,那么总该知道你自己都不知道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却又三次修改判决,将判决修改成“”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是不是渎职,是不是应该对其终身负责吧?而且熊医生反复申诉,信访十年了,黄晓东法官你扪到良心问一下自己负过责任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10-1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长,可能在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也不知道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情况下,却亲自三次修改判决书,将其改成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这可能吗?如果黄晓东法官的这个说法能够成立,那么黄松有就不该判刑了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黄晓东发给盘后答疑的说法:“我们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我们合议庭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出来的”。所谓的“”庭审实质化、由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又咋解释呢?还要合议庭干什么呢?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说,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而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假如说审判案件的法官连底线的道德都不能够遵守,这样的法官判决的案子恐怕就连他自己都不知道是怎样判决出来的了?
 楼主| 发表于 2022-10-5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论什么原因,作为审判长的黄晓东法官,判后答疑称:“我们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是审判委员会觉得你犯医疗事故罪,我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都是说不过去的。
第一:审判委员会并不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性审理,只是根据合议庭汇报的案情经过讨论做出决定,合议庭对汇报的事实负责任。
第二;这判决书是经黄晓东法官三次修改才定稿的判决原始八个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既然审判长黄晓东法官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那么审判长黄晓东法官又是怎么把判决做出来的呢?
 楼主| 发表于 2022-10-8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审判长也不知道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那你这判决是怎么作出来的呢?
 楼主| 发表于 2022-10-14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是否公正,社会是否公平正义,评判主体在于人民群众。这就要求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否则即便司法机关“自认为”是公正的,也很难让当事人心悦诚服。人民群众只有认为司法是公正的,才会接受司法裁判、信任司法机关。

发表于 2022-10-14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成法律专家了,希望你能成功。

发表于 2022-10-20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咨询下身边朋友

发表于 2022-10-22 08: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2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良法官判案,判后答疑解释说:我们合议庭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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