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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全案没有一份证据、一句话、一个字能证明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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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4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案没事一份证据、一句话、一个字能证明被告人有罪!

南充市人民法院: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我叫张煜,男,汉族,身份证号512927195206164814,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59号,电话13228257938。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242条的规定,受子张雍的委托,依法为其申诉已20年余,呈交的书面材料叠起来,足以超过六高,依法网上申诉,关注点评超过六亿。在2021年7月30日,仪陇县人民法院对“张雍涉嫌强奸案”举行了听证会,全案共计172页笔录共同证实:

       全部案号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依法属于违法判决,即仪陇县法院(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南充市中级法(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

       在全案中没有法院认定的受害人“刘某”签字捺印的一份报案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辩认笔录、一份勘查笔录!这些笔录都是由她人、她名签名捺印,二者无关联性,无证明力。

       没有被告人张雍供认强奸事实的一份讯问笔录!

       没有一份证据、一句话、一个字能证明被告人张雍有罪!居然被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了12年强奸主犯罪,被南充市法院二审和再审判处了10年强奸罪!

       由全案172页笔录共同证实:在2002年8月23日晚,张雍受人宴请后,宴请方为张雍请来了小姐。卖淫小姐刘某在询问笔录第2页和第8页中证实:张雍给了她100元,收下100元钱后,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在性过程中没有反抗,没有呼救,配合默契。依法属于未婚青年男女自愿发生的嫖娼行为,张雍不构成犯罪!

        张雍离开后,发生了二人不给钱强奸刘某的“二人强奸案”。当年的办案人员为了把案件做大,做强,把张雍给100元钱嫖娼,扯进了“二人强奸案”中,做成了“三人輪奸团伙案”,张雍受到了冤枉,被一审法院判处强奸主犯罪12年,被二审法院判处强奸罪10年。法院不是界定不清楚“嫖娼”与“强奸”的法律关系,而是故意所为。


        法院在“张雍涉嫌强奸案”中,首先制造出了“四人拉刘某”,烘托强奸团伙作案违背妇女意志的暴力行为,为团伙作案作出铺垫,拉开了强奸团伙案的强奸序幕。

        经对本案172页案卷笔录的核实,发现全案卷笔录中没有显示“四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拉”过刘某,也没有“四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提供供认“拉刘某”的证供笔录,没有证据支持,“四人拉刘某”是一个孤证,是一个刻意捏造的虚假证据!

         法院认定“张雍涉嫌强奸案”的焦点证据是:“胁迫刘某收下100元钱”。法院采信认定、印证、支撑的证据十分荒唐,十分阴毒。事实、证据如下:


         第一、法院采信公安办案人员篡改、添加的证据印证、支撑焦点证据。在案卷笔录第9页倒数第9行中显示:“另外,三毛子(指许期川)吼的话,让我害怕”。这段话在笔录中又出格,又掉行,墨迹也不一样,在这份笔录中稍有改动的地方都盖有指印,唯独对这段添加的话未盖指印,明显是办案人员后添加上去的。依法,篡改询问笔录,是公安的违法犯罪行为呀!法院怎么能认定是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呢?有那样印证、支撑焦点证据的吗?

        二、法院采信猜测性、推测性证据印证、支持焦点证据。在案卷第64页中,证人还没有点燃蜡烛,天浴洗脚房内一片漆黑,证人在黑灯瞎火中提供的证言,明显是猜测性、推测性的虚假证言,法院能采信猜测性、推测性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吗?有那样印证、支撑焦点证据的吗?

        三、法院采信公安在案卷中的指供、诱供、骗供证据印证、支撑焦点证据。在案卷64页中,公安问:“那你说这女子这些话,又是什么时候由春林子(张雍)示意的呢”?证人这才按照办案公安指名道姓的诱导,编造出了“撞枪口的事莫叫我做”等等撒谎编造的证言栽脏到张雍头上,这明显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法院能采信指供、诱供、骗供的证言作为定案的依据吗?这不是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是公安办案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那样印证、支撑焦点证据的吗?

        第四、法院采信公安胁迫证人三次改变对同一事实陈述的证言,朝着被告人有罪的目标提供依据印证、支撑焦点证据。在案卷55页、59页,证人说“三人对我说放凶些”;随后又改成“一人向我说放凶些”;旋即又改成了张雍是“向他人说放凶些,免得搞不成那女子”,否认“向我一人说”过那个话。由“三人向我说”,改成了“向我一人说”,跟着又改成了“向他人说”。同一证人对同一事实的三次陈述,结果完全不同。明显存在公安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依法,人民法院能采信为焦点证据的印证、支撑证据吗?

        第五、法院采信单方面的言词证据印证、支撑焦点证据。在案卷中,许期川提供的“哪个又去”,李兴国提供的“哪个要去就去哟”,南充市中级法院法官纳光荣变造的“哪个又上”,当时在场人小姐刘某、张雍都毫不知情,在案卷中也没有证实笔录印证、支撑;小姐刘某提供的“四人拉进天浴洗脚房”、“收下100元钱自己少吃些亏”,市中院法官纳光荣变造的“胁迫刘某收下100元钱”,当时在场的许期川、李兴国、张雍也毫不知情,同样没有证实笔录印证、支撑。单方面的言词证据自身不能证明其自身的真实性,法院能采信为焦点证据的印证、支撑依据吗?

        第六、南充市中院二审法官纳光荣变造证据。由案卷笔录53页显示:只有“哪个又去”。由79页显示:只有“哪个要去就去哟”,纳光荣利用职务便利,变造成了“哪个又上”,改变了案件事实、性质、情节,法院有那样印证、支撑焦点证据的吗?公然栽赃陷害!

        上述六份印证、支撑证据,不仅不能共同印证、支撑焦点证据,反而暴露出了制造虚假证据的险恶用心!几个事实,几个证据,没有一个可以印证、支撑焦点证据,没有一个能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一个事实比一个事实更荒唐,更无聊,枉顾事实,构陷入罪!

         法院在本案中的全部《判决书》和《裁定书》,都认定被告人张雍出包房门口时说了“哪个又去”或“哪个要去就去哟”的话,承担他人强奸责任。可是,由本案172页案卷证据显示,证人所说张雍出包间门口说了“哪个又去”或“哪个要去就去哟”的话,可刘某近在咫尺,包房也不过几米面积。张雍在几米面积内说的那个话,小姐竞然没有听见,也没有证实笔录印证、支持,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承办法官用心险恶,还变造成了“哪个又上”,直接改变了案件性质、情节、事实,歹毒之极。这明明是编造的事实,证人编造,法官变造,人民法院有那样认定一个人构成犯罪的吗?纯属恶意栽赃陷害!

         综上,全案没有一份证据,没有一句话,没有一个字,能证明被告人张雍有罪!违背了人民法院证据裁判规则,就是每一份证据,每一句话,每一个字都必须要有证据印证、支撑,没有证据印证支持作保障,就是枉顾事实,罗织罪名,枉法判决,构陷他人入狱!

         在2021年7月30日,仪陇县人民法院 对“张雍涉嫌强奸案”举行了听证会,大量事实、证据证实被告人张雍不构成犯罪!随及该院将案件事移交到了本院立案庭。该院立案庭庭长魏丽压案、捂案、拖延案件一年多,后经向多方反映,在今年8月由仪陇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复查后,报送至南充市中院信访办庞主任那里,又说还要报送至四川省高级法院信访办。由此显示:本案的申诉程序,到了听证程序,又到了立案程序,再到了复查程序,又到了信访程序。依法,听证发现属于错案冤案,就应当及时导入立案重案程序,及时解决,及时纠正。假若只是因为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请示上级法院,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和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的规定,申诉人请求理顺刑事申诉案件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关系。


         因此,请求法院对“张雍涉嫌强奸案”依法立案重审,依法宣告被告人张雍无罪,彰显司法公正!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59号张煜、张雍
          电话13228257938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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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5 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护!

发表于 2022-10-15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个受南充政法系统的受害者,白白在看守所呆了五个月,真的对法律的公正性质疑了。

发表于 2022-10-17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22-10-17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

发表于 2022-10-18 18: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10-19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发表于 2022-10-20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0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护!

发表于 2022-10-20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1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1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发表于 2022-10-22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4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发表于 2022-10-25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22-10-26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护!

发表于 2022-10-28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发表于 2022-10-28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10-29 0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22-10-31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是伪造的,“以事实为根据”就成了一句空话,法律这根准绳就失去了衡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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