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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狗撞倒致残,向一狗主人索赔15万!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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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7 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路上行走时,杜女士突然被一条宠物狗撞倒受伤,她在现场拍下了一条柴犬和一条拉布拉多犬的照片。当时,拉布拉多犬的主人王女士主动上前并拨打了120,然后还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杜女士住院治疗近20天,花费医疗费2.6万元并鉴定为十级伤残,于是起诉王女士索赔15万余元。

对此,王女士感到有些委屈。她称,事发现场有两条狗,杜女士此前就指认将其撞倒的狗为柴犬,而不是她所养的拉布拉多犬。自己好意上前帮忙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不仅没得到对方感激,还被起诉至法院。

11月6日,红星新闻从四川绵阳游仙区法院获悉,庭审中,王女士提供证据显示,杜女士曾拿出图片指认系柴犬撞倒自己,而非她饲养的拉布拉多犬。法院审理认为,杜女士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不能充分证明自己受伤系王女士所饲养的拉布拉多犬造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判决驳回杜女士的诉讼请求。

事发:女子路上行走被狗撞倒,拍下两只狗照片 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2020年8月3日晚8时许,家住绵阳市游仙区的王女士带着自己饲养的拉布拉多犬(未拴狗绳)前往一家餐馆聚会,路过仙泉街与龙山路交汇处时,忽然听到一名女子在大声呼救。她快步走到倒地女子身边,并帮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倒地的女子就是杜女士,她称自己被一条狗撞倒在地,并用手机拍摄了两张图片,一张系柴犬,一张系拉布拉多犬的半身图片。

随后,杜女士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近20天,共产生医疗费2.6万余元。其中,包括王女士为其垫付的5000元。出院后,杜女士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2021年4月,鉴定中心对杜女士的致残程度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1.致残程度属于十级。2.损失的误工期以180日、护理期以90日、营养期以90日认定为宜。

拿到鉴定意见后,杜女士以是被王女士的狗撞倒为由,一纸诉状起诉到了法院,索赔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判决:索赔其中一狗主人15万被驳回,法院:不能充分证明系宠物狗撞伤

面对杜女士的起诉,王女士称,事发现场有两条狗,杜女士此前就指认将其撞倒的狗为柴犬,而不是她所养的拉布拉多犬。同时,她好意上前帮忙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不仅没有得到杜女士的感激,还被起诉至法院,她感到很委屈。

庭审中,王女士出具了一份证据。证据显示,2020年8月5日,王女士曾与同事去医院看望过杜女士,在询问是哪条狗将其撞倒时,杜女士拿出黄色柴犬的图片并予以了指认,并将该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王女士的同事。整个过程,王女士的同事进行了录音。

绵阳游仙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杜女士认为其被撞倒受伤系王女士所饲养犬所致,但在王女士询问将其撞倒的狗是什么狗时,杜女士发出的图片为柴犬,而非王女士所饲养的拉布拉多犬,杜女士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不能充分证明自己受伤系王女士所饲养的拉布拉多犬造成。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杜女士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请求王女士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杜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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