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JRLW网友: 你好!你所反映的相关问题我院已经获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你公司向我院申请的系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基于紧急情况下不立即申请将会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在起诉或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该案中,我院作出裁定冻结了二被申请人(公司)的银行账户,二被申请人(公司)以银行账户冻结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为由,向我院申请变更保全物,并提供了经评估未抵押出售的清洁房源及存款作为担保物,并不会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我院在变更保全时,巴中市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四川省信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该公司提供的变更保全标的物的价值为2291.57万元。如你公司对变更保全有异议,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特此回复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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