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巴中市恩阳区匠人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蹇来芮,因巴中两家知名企业差我公司劳务工程款2100余万元,我公司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涉案的两家企业银行账户资金冻结21019869.26元,法院于2022年10月22日作出了(2022)川1902财保1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两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1019869.26元,冻结期限为1年,主要是万无一失确保农民工工资兑现。
但世事难料,涉案两家企业用兴文未能销售的负一层和负二层32套商业,共计建筑面积2400.55㎡,提供担保要求解除查封账户;巴州区人民法院在未征得我司同意,亦未开听证会的情况下,将冻结银行账户的存款变更为查封32套商业资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该条明确规定: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财产要容易兑现,不能是明显不能实现,或者兑现难度大,包括所需时间长、程序复杂、成本较高等。例如财产保全措施为冻结存款,但当事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房地产,此种情况下,不宜将担保物进行置换。”另,虽然被保全人提供了32套商业房产,但是否“等值”?申请人一慨不知,以什么标准来判断、衡量“等值”全凭巴州区人民法院说了算。更为阴险的是变更查封的32套商业房产明显不利于执行,农民工听到法院变更查封后,怨声载道,义愤填膺。眼下在人烟稀少的兴文,各个公司商业房产销售一落千丈,几乎没有变现的可能,而且变现时间长,程序复杂,成本高。
巴州区人民法院的这份变更查封裁定明显违背了法律的明确规定,把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视为一纸空文,无视农民工利益。可见涉案企业与巴州区人民法院关系非同一般,非一般人所能为也,哎!公道何在,公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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