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任凯控告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玩忽职守
控告人:姓名:任凯,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电话:18040316307
被控告人: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检察长吕瑶(简称吕瑶或被控告人)。
控告请求:
追究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吕瑶对于处理“任凯控告成都中院刘静法官故意毁灭诉讼证据,制造成都市聶树斌案” 的监督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弄虚作假,包庇故意毁灭证据的犯罪分子成都市中级法院法官刘静,玩忽职守的责任。
事实和理由:
对于转办的“任凯控告成都中院刘静法官故意毁灭诉讼证据,制造成都市聶树斌案”的控告材料,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0月28日出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
一:回复函第四行至第五行记载“你申请监督(2020)川01行终346号行政裁判的来信材料收悉。”不是事实。
1(1)监督请求与控告请求明显不一致。
任凯的“任凯控告成都中院刘静法官故意毁灭诉讼证据,制造成都市聶树斌案”控告书的控告请求第一项是“被控告人刘静在审理(2020)川01行终346号行政案的审判活动中故意毁灭证据”,被控告人显然没有查明事实,答非所问,故意弄虚作假,掩盖刘静法官故意毁灭证据的事实真相。
任凯于2021年8月18日的监督申请书(成都市检察院于19日受理,20日作出川成检行监【2021】178号通知书)的监督请求第八项是“请求监督抗诉撤销(2020)川01行终346号行政判决及(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判决。”
(2)被控告人遗漏监督请求事项。
对于任凯在监督申请书的监督请求第六项“请求查明二审法官刘静毁灭、隐匿以下证据------”提出的法官刘静故意毁灭证据的监督申请,成都市检察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川成检行监【2021】17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时,没有依法处理答复法官刘静是否故意毁灭证据,没有公开听证,属于遗漏监督请求事项。被控告人理当立即改正错误,依法受理任凯的控告请求。
2:对象不一致。
控告书的被控告人是成都市中级法院法官刘静,监督申请书的被申请人是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及法定代表人李刚。
3:处理程序不一致。
监督申请书适用《行政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责(试行)》的程序,控告书适用《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程序,二者处理程序不一样。
4:标题名称不一致。
任凯于2021年8月18日提交被控告人的是“监督申请书”,任凯控告法官刘静提交的是“任凯控告成都中院刘静法官故意毁灭诉讼证据,制造成都市聶树斌案”的控告书。
二:回复函第五行至第九行记载“经审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已对你提出的申诉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作出了不予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第27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监督申请,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反映的申诉案件我院依法不再受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1:被控告人违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统一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依法审查,
在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第(一)项
“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办案部门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对于控告和实名举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
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在
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举报人,同时告知本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被控告人没有出具“不立案通知书”或“案件受理通知书”。2:即使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责(试行)》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第(三)项“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第(二)项“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3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被控告人也应该依法受理任凯的控告申请。
三:被控告人没有接访任凯,没有公开听证,没有查明事实真相。对于法官刘静是否故意毁灭证据,任凯申请成都市检察院接访任凯,并公开听证,以便于查明事实真相。要么法官刘静故意毁灭证据,要么任凯诬告陷害。
总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吕瑶对于处理“任凯控告成都中院刘静法官故意毁灭诉讼证据,制造成都市聶树斌案”的监督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弄虚作假,包庇故意毁灭证据的犯罪分子成都市中级法院法官刘静,玩忽职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控告人承诺如果控告不实勇于承担诬告陷害罪的责任。
此致
控告人 任凯 电话18040316307
202 2 年 11 月 24 日
证据附件:
1: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0月28日的回复函;
2:“任凯控告成都中院刘静法官故意毁灭诉讼证据,制造成都市聶树斌案”的控告书材料一份(1页);
3:证据清单一份(1页)及转递材料收据5份(5页);
上述证据证明成都中院法官刘静故意毁灭证据,成都市检察院检察长吕瑶包庇故意毁灭证据的法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