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一、农村居民建房
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的原则是: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农村居民占用土地建住宅,必须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要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二、农村道路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规定,农村道路是指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米、≤8米,北方宽度≥2.0米、≤8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农村道路用地属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于农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12条明确:“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通知明确:
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确实需要占用一般耕地的,要先实行耕地“进出平衡”。在166号文件后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村道路的,要求按违法用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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