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撤销蓬安县政府“批复” 蓬安县“批复”导致26岁小伙至今未“入土为安”
“我儿王福顺死在蓬安中天游泳馆内,游泳馆为了挣钱,馆内设施不全、救生员不在岗、无专业抢救人员造成的,至今已两年多了,文分未得到赔偿,人还停放在蓬安县殡仪馆的。”11月16日,四川岳池县的杨冬梅诉说其26岁儿子在游泳池溺水身亡至今已两年多没有“入土为安”。
2020年7月27日,烈日高照,炎热无比,一名叫王福顺的小伙与同事去四川省蓬安县中天游泳馆购票游泳,王福顺不慎跌入游泳池深水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杨冬梅今年54岁,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王福顺死时不到27岁,小儿子当时读高中一年级,老公10年前因故去逝,因为这些伤心事,她目前觉得自己可能患上了抑郁症,“儿子去世后,这两年精神状态非常不好”。
杨冬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蓬安县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关于对蓬安县中天游泳馆“2020.7.27”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批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了该批复。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了蓬安中天游泳馆的多项违法事实,认定了蓬安县政府作出的批复存在多处违法事实,作出了(2021)川行终2063号行政判决书,对蓬安中天游泳馆违规经营及蓬安县政府作出的调查报告批复违法事实进行如下认定。
不平静的下午收到噩耗电话
2020年7月27日下午,杨冬梅突然接到一个陌生人用儿子的手机打来电话,通知她赶紧到蓬安县城的医院,儿子王福顺因为重病正在医院抢救。杨冬梅不相信自已的耳朵,以为听错了,因为“儿子平时身体不错,怎么会突然重病呢?”但对方只是催她快些过去。
隐隐的担心自然由心而起,她通知了几个亲戚赶紧从广安市岳池县出发,赶往蓬安县。车子还没进入蓬安县城,再次接到对方打来的电话,让她直接到殡仪馆。杨冬梅一时没反应过来,但还是意识到情况严重,一下昏倒在车里。
亲友们到了殡仪馆后,杨冬梅才清楚得知,当天下午,26岁的儿子王福顺在蓬安县城一家名叫中天游泳馆的游泳池游泳时溺水经抢救无效身亡。通过多名在场者的讲述以及游泳馆内的监控画面,可以大致还原那个令人悲伤的事件:
15时40分23秒,王福顺拉开浅水区和深水区的隔离带,由浅水区向深水区游动;15时40分41秒,王福顺出现手脚急速打水,频率较快且水花较大等情况;15时41分08秒,王福顺沉入水下;15时42分47秒,身穿工作服的在场人员邓某跳入水中救人;15时42分58秒,王福顺被救出水面,随即邓某拉住游泳馆经营者唐某伸过来的救生杆被拉到水池也。
王福顺被救上岸后,唐某和何某立即对王福顺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何某是一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急救行为一直持续到15时53分46秒“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王福顺又被送到医院继续抢救,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26岁小伙游泳馆溺水身亡
2020 年7月27日有网友报料,一男子在四川省蓬安中天游泳馆游泳时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多家媒体报道,死者叫王某顺,现年26岁,四川省岳池县人,系成都铁路集团公司职工,分配到遂宁工务段蓬安焊缝探伤工区工作。2020 年7月27日15时57分许在蓬安中天游泳馆游泳时从浅水区跌入深水区,约3分钟后被该馆工作人员发现,跳下池中约1分14秒将王某顺救出,后经蓬安县120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截止目前2022年12月12日,26岁小伙溺水身亡后现还停放在蓬安县殡仪馆,没有“入土为安”,其家属也未获赔偿。
死者之母杨冬梅认为蓬安中天游泳馆负责人在故意推诿和刁难,使亲属非常痛苦,认为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乱政,百般刁难让其得不到赔偿,公安对游泳馆负责人也不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
政府的事故报告缺乏客观事实
蓬安县人民政府根据主管部门蓬安县应急管理局的巜蓬安县中天游泳馆2020.7.27”一般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了《关于对蓬安中天游泳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事故报告主要内容认为死者王福顺系主要过错,本次溺亡事件直接原因系死者王某顺对危险性预见不足造成,认定本次事件为非生产安全事故。
杨冬梅并不认可这份事故调查报告,她认为游泳馆安全不达标,救生员离岗,未及时发现儿子溺水,施救过慢等才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认为蓬安县政府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违法,事后,杨冬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政府作出的《关于对蓬安县中天游泳馆“2020.7.27”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死者之母杨冬梅及亲友对蓬安县政府作出的批复不服,认为游泳馆明明是经营性质,怎么就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呢?而且还认为儿子王福顺的死亡是因自己安全意识不足造成的,属于主要因素,游泳馆违规经营,不达标系次要因素,杨冬梅认为蓬安县应急管理局在黑白颠倒,因此多次找到处理本次事故主管部门蓬安县应急管理局,认为巜蓬安县中天游泳馆2020.7.27”一般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事实不实,该报告中多段内容为主观认识,未查明蓬安中天游泳馆多项违规经营事实,要求对本次事件重新调查,蓬安县应急管理局答复杨冬梅走诉讼程序。
法院撤销蓬安县政府作出的批复
杨冬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蓬安县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关于对蓬安县中天游泳馆“2020.7.27”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批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了该批复,判决书文号是(2021)川13行初58号行政判决书;省高院的判决文号是(2021)川行终206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了蓬安中天游泳馆的多项违法事实,认定了蓬安县政府作出的批复存在多处违法事实,作出了(2021)川行终2063号行政判决书,对蓬安中天游泳馆违规经营及蓬安县政府作出的调查报告批复违法事实进行如下认定。
中天游泳馆于2015年注册经营,2020年6月22日才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了约5年时间。
按照GB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7.1.1“应配置救生观察台”及7.1.2“应配备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板、救生绳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并摆放在明显位置,取用方便的规定和标准,蓬安中天游泳馆未按此规定配备和设置。
蓬安中天游泳馆按规定应设置5个救生观察台,实际只设置了4个。
按照GB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7.2项规定,中天游泳馆应配备有资格的游泳救生员6名,但只配备了5名。
按照GB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3.2项、3.3项规定,游泳池周围应合理安排游泳救生员、体育指导员在岗巡视以及应安排游泳救生员进行有效的观察和防护,但该馆未按此规定执行,导致不能准确判断出是否发生溺水事故,未能在第一时间对溺水者实施救援。
中天游泳馆救援及抢救的工作人员无游泳救生员资质,王福顺被救上岸后,对其实施抢救的是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中天游泳馆的老板,而并非游泳救生员,未对王福顺实施有效、合理地救护。
蓬安县政府至今未启动事故重新调查程序
2022年8月11日,杨冬梅委托亲友向蓬安县政府邮寄了申请书,请求蓬安县政府按南充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的判决之意重新作出蓬安中天游泳馆2020.7.27”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作出调查报告批复,蓬安县政府至今未作回复,久拖不决。
杨冬梅认为蓬安县政府原作出的报告批复,不但给受害者家属要求赔偿带来重重阻碍,而且对控告游泳馆老板等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也带来很大困难。
“南充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已将蓬安县政府作出的错误批复撤销了,今年8月11号我委托一亲戚向蓬安县政府邮寄了申请书,请求重新作出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按规定不得超过两个月,可到现在已四个多月了,蓬安县政府还是无动于衷,置之不理,我好难哟!”杨冬梅介绍说。
“我2020年、2021年期间数十封举报信及控告信寄去蓬安县公安局和检察院,数次找到蓬安县公安局以及检察院,他们答复蓬安县政府作出的批复己将事件定性为非生产安全事故,只有撤销后重新作出该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游泳馆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予立案”。杨冬梅叙说着。
杨冬梅哭诉:“我历尽千辛万苦,诉讼两年多,虽赢了官司,但蓬安县政府还是不问不理,不重新作出事故报告批复,儿子王某顺至今“躺”在殡仪馆,得不到安息,劳累奔波两年多得不到赔偿,涉嫌犯罪的人至今逍遥法外,我怎么办哟”。
游泳馆不赔偿,公安不立案
王福顺溺亡至今已两年多,家属未得到分文赔偿,主要原因是蓬安中天游泳馆老板认为蓬安县政府已将事故定性,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系王某顺导致,因此未达成赔偿协议。
“儿子死后未获赔偿,主要原因是蓬安中天游泳馆老板认为蓬安县政府已将事故定性,政府至今未重新作出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还认为我儿王某顺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达不成赔偿协议,不但如此,我曾多次向蓬安县公安部门控告游泳馆老板等人涉嫌犯罪也立不起案,公安答复,蓬安县政府作出的批复认定本次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按此理解王某顺死亡属于意外事故,所以游泳馆老板唐某某不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杨冬梅哭诉着说。
行政机关乱作为 不作为 久拖不决应当被追责
杨冬梅认为蓬安县政府乱作为被南充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撤销,应当在法定期间内重新启动事故调查程序,重新作出“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可是至今已4个多月了,仍然置之不理,属于久拖不决,行政不作为,政府相关人员应当被追责。
律师说法 蓬安县政府应当重新作出认定
四川信和信(广安)律师事务所梅倩律师认为,如果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蓬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违法,已将其撤销,那么按照相关规定,蓬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间内重新作出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至于游泳馆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是否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除参考政府作出的故事调查报告内容及批复中的定性外,更重要的是需查明该次事故发生时,游泳馆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是否符合GB19079.1—2013巜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如果因游泳馆设施、设备、人员不达标,违规操作,存在重大过错造成他人死亡,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第八条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彭湃 文/图)
http://www.msfzw.huaxincmw.com/news/20221212/cnn72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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