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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温馨窗帘城

[群众呼声] 顺路拉个熟人却被告知"非法营运"这样合理吗?[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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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7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通过12345平台、麻辣社区和抖音多次反映的问题,我们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2年12月14日上午,我支队执法人员驾驶公务用车在枣山片区开展道路运输执法巡查工作,发现李某驾驶川XY8**5号五菱牌汽车在广武路与广华大道交叉路口疑似揽客,执法人员便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车从广安区到罗渡镇,路边招揽的两名乘客分别到**镇和**村,议价后并约定到达目的地给付车费。该车行驶证核定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李某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支队执法人员已当面向李某告知并解释了其违反的相关法规。
在此,支队敦促当事人李某,请立即依法前来我支队接受处理,支队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也请您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不得散播不实信息和言论。
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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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7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乱罚款的行为一定要说NO。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撤销行政处罚的,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发表于 2022-12-29 15: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12-29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月的风6 发表于 2022-12-29 15:01
全程录音录像的,不是谁发谁就有理

不是哪个发哪个就有理的问题。从楼主发的帖文来看,楼主是一个长期经营窗帘生意的人,其车辆主要用于安装窗帘用。先不说楼主使用其自己的车辆,为了减少其生产经营费用,顺便捡了点人,收了点费用,这个很好理解。他不是长期从事客运,也不是以从事客运为目的,不具有主观恶性,也未对客运市场造成重大危害,也不应该受到严重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不应该对当事人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另外你所说的有全程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证据也要根据情况而定,其证据来源必须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size=14.6667px]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固定的证据的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或者未向当事人表明身份或者其他不符合证据合法来源的,均不应该作为定案证据。所以,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仅仅是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一种手段,我们的执法机关不应该不分轻重、不分具体情况,对偶尔较轻的违法行为处以重罚,严重的过罚不相当,而应该盯住那些长期非法从事客运的人和事上。

 楼主| 发表于 2022-12-30 07: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meigou 发表于 2022-12-20 18:26
是不是上车的人承认了拿钱搭车,还者说不认识你?执法人员有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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