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理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因买受人未按期支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而享有全部价款支付请求权或合同解除权之前,应对买受人进行催告,并给予其支付到期价款的合理期限。若仍未支付到期价款,出卖人可以单方要求解除两者之间的合同,要回标的物,按照市场价格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应使用费,若标的物有毁损的,买受人应当支付损害赔偿金,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子:翠花分5期购买一辆价值15万元的轿车,约定每月15号还款3万,还了三个月后,因经营出现变故导致经济困难,于是翠花就停止了后俩月的还款。经汽车销售公司再三催要无果后,这时销售公司可以要求翠花一次性支付剩余的6万元。或者解除了购车合同(退车退钱),要回汽车,并按照市场价格请求翠花支付2万元的汽车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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