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老小区有一违建车棚,乃08年地震时原业主修建用于避难之用途。
08年底的时候,我们曾要求过该业主将该违建拆除,当时街道办、城管都出动过,由于前业主有关系,此事不了了之,加上当时小区车辆并不多,停车挺方便,也就没有继续深究。
后来大概是16年的时候,小区车辆激增,停车十分艰难,我们再次投诉,原业主表示了一些妥协,将该车棚卷帘门不再加锁,大家的电瓶车之类的可以停到里面,此事再次不了了之。
然而,如今,原业主已经卖掉他的房产,该违建也移交给了新业主。新业主随即把卷帘门加了锁,成为他的私有地盘。
好嘛,我们这次再投诉的时候,你们就说,违建已经成为既成事实,十几年都没能拆除,现在找他们有什么用?
我现在就问这一句:
违建成为了既成事实,是否就合法了?
如果合法,请给予其办理产权证,并将该面积从我们一百多户人的公摊面积中减下去。同时,我们买房时多付的钱,也请办理产权证这位,补给我们,毕竟公摊面积也是付了费的,现在减少了,是吧?
如果不合法,那么,请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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