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辛。”: 您好,您于1月9日21:38反映的相关问题我们已经关注到。经核查,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1.原告邹某诉被告广安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支队、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第三人广安市中医医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我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经审理,被告针对原告对第三人医疗纠纷事项的投诉,被告已立案受理,诉讼时该事项尚在调查处理过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因被告调查未结束,故诉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驳回原告起诉。在被告反馈调查结果后,如不服其决定,原告可再次提起诉讼。 2.原告邹某诉被告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及第三人广安市中医医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我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经审理,邹某未针对请求处罚事项向被告提出履职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故不符合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条件,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如对裁定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诉。 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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