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银保监局: 本人2018年1月27日(具体日期记不清,此以合同签订时间,下同),在泰康人寿购买了一份泰康鑫福年金保险产品计划,每年保险费用12000元,保额8028元,已交4年,并购买一份泰康健康尊享C款医疗保险。本人最初意愿是购买一份商业医疗保险,当时保险业务员称,医疗险不能单独购买,必须要加一份主险。该款医疗保险须绑定前款分红险,2022年要求退保而拒绝续费分红险,医疗险已失效。 2022年初,本人才发现合同条款与本人认知不一致,即每年交保险费12000元,保额只有8028元。业务员的解释是保额是根据投保人年龄确定,但当初购买保险的时候并未明确告知,购买保险时广安泰康保险公司赠送疑似伪劣金玉礼品,加之购买保险过程中存在严重引诱和误导,于是本人向业务员明确要求全额退保(分红险),对方称只能按现金价值退保,本人不接受,并向泰康人数公司及广安市银保监局反映。广安泰康人寿公司告知我要么去任意一家泰康保险公司按现金价值退保,要么前往广安泰康保险公司退保。纵观全程,广安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敷衍塞责,毫无诚意,此为投诉项之一,后文详述。 基于广安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本人现实名投诉。 一、涉嫌不实宣传和道德绑架 其一,该公司宣传分红险时,强调分红险产品有一个万能账户,年复利约5%,以此吸引购买。事实上,该账户需另行投钱,且并未讲明投保人所交保险费是否进入该账户,后者造成本人的严重误解,一直理解为每年所交12000保费应当进入该账户,事实上没有。其二,本人最初意愿是购买一份医疗保险,该公司称医疗险不单独销售,须绑定一个主险,本人的适配产品即该款分红险。该公司在本人购买保险前及购买后表现出退保意愿时,一直以该产品的复利为重点噱头,同时指出我不购买该产品即是对自己和家庭不负责,不断进行洗脑式宣传,涉嫌道德绑架,用当下流行词则是PUA,严重影响本人的判断决定。 二、涉嫌违反保险法 广安泰康人寿在宣传上述分红险时,承诺购买该保险产品可赠送“金镶玉”礼品一件或者翡翠手链一串,本人在购买后选择了“金镶玉”,购买当天该公司说“金镶玉”无现货。之后由业务员转交我,后又赠送了一块红色小方毯。本来应该附上“金镶玉”及毯子实物照片,但“金镶玉”经打火机灼烤,明显发黑并有变形,疑似为伪劣产品,一气之下扔了,毯子尚在。2022年12月31日,本人在该公司提及送礼事项,业务员承认了赠送礼品一事。此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款“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三、敷衍塞责 本人于2022年初,意识到保费与保额的差异后,即向该公司提出异议并明确退保。故2022年未再交分红险保险费,捆绑的医疗险随之失效。购买保险时该公司从未明确保费与保额的差异,以及所交保费是否进入保险产品的万能账户等,导致本人重大误解。该公司称只能退现金价值的说法本人不能接受。2022年7月,拨打泰康人寿客服,反映业务员推销产品时未讲明保费与保额的差异,以及购买保险赠送疑似假冒伪劣金玉礼品等行为,明确提出全额退保要求,并要求泰康人寿公司督促广安分公司联系办理。广安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先后2名工作人员电话联我,提出要么按现金价值退保;要么就到公司处理,言称其公司老总会现场处理。期间,本人也多次要求与该公司具有决策权的领导电话联系,工作人员均以电话说不清为由拒绝。 2022年12月31日下午四点半,本人前往其办公地商议退保事宜,到公司后,只有一屈姓工作人员与业务员在场,对所反映问题再次赘述。晚上七点左右,该公司一陈姓领导到场,提出两个方案,一是我降费续保,二是按现金价值退保。纵观全程,该公司敷衍塞责的态度和形式主义作风暴露无遗。一是,期间我多次要求直接与该公司具有决策权的领导电话联系,该公司一直以电话说不清为由拒绝,鉴于该公司存在前文所述的行为,本人诉求很简单,全额退保。既然该公司的方案贯彻“拖”字诀,拖到本人回广安再复述一遍按现金价值退保,这么点事电话有什么说不清,是觉得三大运营商网络不行还是质疑电话质量问题?这不是脱了裤子放屁吗?这是不是敷衍塞责,是不是形式主义?二是,当天下午,交谈中途进入一该公司不知名女子,本人提出她并不是此事的关系人,请她离场。屈姓工作人员表示该女子是来协助处置的,后来屈姓工作人员整理出交谈记录,想让我签字被我拒绝,记录上注明现场人员为本人、陈姓领导、业务员和屈姓工作人员。这是吐槽,麻烦下次撒谎再专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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