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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低慢小”无人驾驶航空器适用法规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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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31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市公安局:
你好,本人查看了其他帖子关于成都市无人机禁飞区域的疑问,你的回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所以任何飞行需要向西部战区申请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原文为:
       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获准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航空器,实施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飞行和各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必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管制分区间的飞行,经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经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民用航空的班期飞行,按照规定的航路、航线和班期时刻表进行;民用航空的不定期运输飞行,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报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备案;涉及其他航空管理部门的,还应当报其他航空管理部门备案。


此法第五十条 
       通常情况下,准备起飞的航空器,在起落航线第四转弯后无其他航空器进入着陆时,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方可滑进跑道;跑道上无障碍物,方准起飞。
      该法规性质上仅针对民航客机,直升机,且该法规最新一次修改日期为2007年,与无人机飞行固无关联,且该法规没有对该法中的“航空器”范围进行解释,那么请问若所以飞行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的申请情形,那么全国任意地点放飞风筝的飞行,放飞鸟类的飞行也需要向战区申请?

依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划设以下空域为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

(一)真高12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四)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的上方;

(五)有人驾驶航空器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

(六)国界线到我方一侧5000米范围的上方,边境线到我方一侧20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军事禁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核电站、监管场所以及周边200米范围的上方;

(八)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

(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5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2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和国道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

(十)军航低空、超低空飞行空域;

(十一)省级人民政府会同战区确定的管控空域。

未经批准,轻型无人机禁止在上述管控空域飞行。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

第三十七条

微型无人机在禁止飞行空域外飞行,无需申请飞行计划。轻型、植保无人机在相应适飞空域飞行,无需申请飞行计划,但需向综合监管平台实时报送动态信息。

那么请问成都市部分派出所以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净空保护区“为由(该区域未在上述区域内)禁止无人机飞行是否符合上述法规要求?是否为省公告的临时禁飞区?
景区,物业,公园第公共场所是否有权禁止无人机飞行,若上述行为违法,公安机关是否予以打击?报警是否受理?
望市公安局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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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31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修改后重新发在群众呼声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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