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属合同性质,当年参保时定下的规矩个人是有不参与的权力的。参保了相当于个人认可了当年医保局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含同,双方都必须遵守。现在参保人按合同规定连续交费多年直到退休,医保局单方面修改规则减少(且是犬幅减少)参保者个人账户应划拔的资金是单方面的违约行为,对原已参保多年并按逐年足颜缴纳保费的人是不公平、也不合法的!再说,医保局单方面毁约从原参保人个人账户强行划走大部份资拿去搞所谓“门诊共济”,老参保人也应有选择不参与“门诊共济”的选择权。简言之,医保局这种单方面改变原参保规则的毁约行为侵犯了老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于法无据,是违法行为!医保局非立法机构,不能隨意单方中途修改既定的参保规则损害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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