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凌晨2点多,某派出所的报警电话响起,民警接通后,一女子哽咽的声音传来,女子报警称,她被人强奸了,在某酒吧的包厢里面。民警问清地址后,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结果却发现根本不是这么回事! 原来,事发这天凌晨,女子杨某和一男子在某酒吧的包厢内喝酒,两人你一杯我一杯,十分高兴。在杨某还没醉倒之前,男子突然靠近杨某,和她在包厢内发生了关系,按理说,接下来将是柔情蜜意,哪想,两人发生关系后,竟然大吵起来。 杨某气愤不过,想要给男子一个教训,于是打电话报警,她告诉民警,她在某酒吧包厢内被人强奸了。警方介入调查后,很快就查清了案件事实,杨某系自愿与男子发生关系,后因吵架置气报警。 最后,警方以杨某属于谎报案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1、对于此事,一位很有才的网友评论说,杨某这是性感不失清纯,妩媚不失优雅,就像欧阳失了偏旁。 “这要是没弄明白,这男的这辈子不就毁了吗?”“成立男的3年,不成立女的7天,太不公平了。”“这男的是如何洗脱嫌疑的?”“如果是自愿,这里面的故事就多了。”
2、男子如何洗脱嫌疑,证明自己清白呢? 刑法规定的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实践中,强奸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采用暴力、胁迫,压制被害妇女反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可以理解为来“硬”的。 第二种是利用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与被害妇女发生关系,比如用麻醉剂将妇女毒晕,亦或者将妇女灌醉,趁对方人事不省的机会,与其发生关系。 本案中的杨某,虽然喝了酒,但并没有喝到人事不省的地步,所以首先排除第二种情况,简而言之,男子只要证明自己没有用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就可以了。 有没有用强,可以结合案发前的双方的认识过程、认识的时间长短、双方的关系来判断。 再具体点,可以从案发地点,发生关系过程中的手段、被害人受伤情况,是否呼救,亦或者现场的痕迹等方面综合判断。 警方初步勘验调查后,发现案件事实存疑,于是做进一步调查,最终确认杨某和男子是自愿发生关系。
3、有网友提出,成立男的3年,不成立杨某7天,是不是太轻了? 易而言之,网友认为,杨某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安机关应当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除了要有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还要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 换而言之,杨某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是因为她捏造的事实,不足以使公安机关误判这是一起强奸案,亦或者她在公安机关介入后就后悔了,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了事实。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公安机关在查清事实后,最终取了一个中间值,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决定。这件事告诫某些人,不要谎报警情,轻者治安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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