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留言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物业费政策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前期物业服务、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定价目录,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公布。政府指导价实行动态调整。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协商,并经业主共同决定。
二、物业费用缴纳
根据法律规定,缴纳物业费是每个业主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提供维护管理,不会因为个别业主未入住而降低服务标准和减少维修维护工作,近年来,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防控、文明城市创建、应急抢险等方面承担了大量的工作,为小区的安全、和谐、社会的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请业主能够充分理解和支持物业企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监督物业服务质量,为小区的管理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共同提高小区管理水平。
我局将持续关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提升物业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物业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目前暂无出台减免政策。感谢您的留言,祝好!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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