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致信金牛区检察院
金牛区检察院:
在孺子牛徐波团伙非法集资诈骗案中,我们认为应根据《刑法》第2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3款,对徐波,邱林业的诈骗行为定性。因此,广大被害人再次提出异议,现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故意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及以上的行为;
3、要求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
徐波诈骗犯罪团伙打着“养老”的幌子,干着“诈骗”的勾当,一直以“庞氏骗局”的套路诱导成千上万的老年人群体上当受骗。平时采取高额提成、做假账、虚高成本等卑鄙手段做空企业,非法套取老年人的血汗钱,致使成千上万的老年人的养老钱血本无归,欲哭无泪。所以,再次要求检察院确认徐波、邱林业的犯罪事实,并强烈要求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其理由如下:
一、养老房床位合同诈骗:订立合同之前是在甲地(大邑县新场镇悦和天地)以养老房销售的形式诱导老年人客户先支付定金,然后在乙地(金牛区孺子牛公司)签订为床位长期租赁合同,并许诺“农村集体土地待办理土地产权,以床位长期租赁过渡,待产权办理后,再进行产权分割”的谎言,欺骗客户签订的长期租赁合同(符合诈骗罪第2条?3条的行为);
二、借款合同诈骗:借3年返4年利息的借款合同,同样符合诈骗定罪第2条、3条的行为,而且公司在筹集借款2.67亿巨额资金后,所谓的修建第二期养老房并没有实施,没见一砖一瓦,也没有取得政府批文,而且马上宣布爆雷,所借2个多亿的资金不知去向,难道这还不是诈骗吗?
三、既然公司资金紧张,已经运转不下去了,为什么还要打着修建第二期养老房愰子?为什么还要安排“提前下车”将股东亲属、当地关系人提前还本付息,然后让广大被害人去“填坑”?因此,强烈要求严查“提前下人员”,除了股东亲属外,是否存在当地政府官员参与套现获利?还要求严查资金去向,是否有虚假合同将资金合法套现(洗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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