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相信我,都是正品,假一赔十”“我要是卖你假货,明天就搬出这条街”“我做了几十年生意,不得骗你”“假一赔百,你就放心吧”……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商家总会做出类似的承诺。那么,这类承诺是否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呢?最近,成都双流区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明确商家的承诺有效,必须兑现。 2020年8月,朱某某委托丈夫吴某某代为购买车膜。吴某某随后以1.1万元的价格与某汽车装饰部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对方承诺所售产品为官方正品,同时展示了产品的“假一赔百承诺书”。一周后,车膜贴好,但吴某某并没有在官网上查到该款车膜的电子保单。双方协商后,将案涉车膜的一部分寄往官方质量检测中心进行鉴定,结果显示为假货。因赔偿没谈拢,双方闹上法庭。车主朱某某要求对方解除合同、返还车膜款并支付车膜款的十倍赔偿。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合同磋商、履行阶段,商家向朱某某一方出示并交付了“假一赔百承诺书”,基于该承诺双方才达成买卖合意。“假一赔百”应视为某装饰部自愿向朱某某作出的合法有效承诺,双方应受该条款的约束。本案中,某装饰部选择在没有销售资质的渠道购买案涉商品,具有过错。朱某某自愿将百倍赔偿降低为十倍赔偿,对因信赖而消费的朱某某以及整个市场秩序的诚信维护而言,十倍赔偿并不失其公平性。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朱某某的诉求,双方解除买卖合同,某装饰部需返还车膜款、支付赔偿金等共计12.1万元。 办案法官表示,经营者承诺“假一赔百”,目的是促进交易,取信于消费者,就商品质量问题作出保证,自愿加重自己的民事责任,当有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时,即视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成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告示也就成为了买卖合同承诺的构成部分。“假一赔百”“假一赔十”都是商家自愿的。法院对消费者的赔偿主张予以支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的市场经营环境和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 (杨伟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点击加群 回复“防骗” 加入四川手机报读者“防诈骗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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