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6846|评论: 6

[群众呼声] 请南江县环保局明确回复:长赤、正直等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转让”是否违反国家法规[已回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4-2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南江县环保局明确回复
长赤、正直等污水处理厂2016年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是否违反国家2015年施行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作为南江县人民政府授权的以上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的实施机构,请南江县环保局依法依规和专业的回答,让老百姓能够清楚了解。
             谢谢!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54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23-4-4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遭苦在南江nj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长赤、正直等污水处理厂2016年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是否违反国家2015年施行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经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四川成杰公司2013年5月13日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取得了南江县长赤、正直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经营权,成立了南江成杰公司。因四川成杰公司、南江成杰公司履行BOT协议不力,自2013年开工至2016年11月,都未建成投产,且无力再投资建设。   
2、为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四川成杰水务公司、南江成杰公司与四川新开元环保公司达成长赤、正直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协议并报南江县人民政府审定。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南江县人民政府于十八届三次常务会议批准特许经营权转让。
综上,“长赤、正直等污水处理厂2016年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未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此复
巴中市南江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4日
满意(0)
不满意(1)

年味推荐官 2016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2023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3-4-2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政策层面上的事只能依照相关政策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23-4-3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岗公牛 发表于 2023-4-2 21:13
个人认为,政策层面上的事只能依照相关政策解决。

      赞同您的看法。
      在2016年环保局制定所谓特许经营转让政策时,因为里面有妥善解决债务的方式方法,还算公平公正,所以很配合环保局的安排,没有强行的,坚持的阻挡新开元施工。没想到的是,背地里环保局的个别官员并没有按政策对转让资金进行全部监管,刘志强局长更是纵容两家公司私下支付转让资金。等于说当时的政策也就是虚晃一招,目的是把我们骗出施工场地。
      当时我们根本就没有考虑到这种转让是否违法违规,总认为环保局作为政府部门,他们的安排肯定是对的。
     一直到刘志强局长不按照时任李善君县长的依法依规批示解决问题,才让我想到“特许经营”这种方式是全国普遍存在,国家应该有相关法规政策约束,否则要乱套,果然在国家的政策文件库找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才发觉是南江县自出心裁弄的“转让”,这样的转让里面所谓的监管政策注定是走过场。
      因为“特许经营转让“,注定会有利益交换!
      我们现在只有依法依规维护合法权益。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4-4 11:13
没看出南江县环保局的复杂,以为很简单。
 楼主| 发表于 2023-4-4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刘局长领导的南江县环保局不能及时答复呢
为什么在关键点时不愿意答复呢
 楼主| 发表于 2023-4-4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生态环境局 发表于 2023-4-4 16:10
遭苦在南江nj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长赤、正直等污水处理厂2016年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是否违反国家20 ...

原以为你们的回复是依法依规的、专业的,哪知是用断章取义来忽悠老百姓,这样的敷衍不知道是做给谁看?

好在你们还知道《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特许经营的行政法规。

根据你们的回复,既然第四十条规定“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那么请问,“本办法”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这才是重点,为什么不说出来呢?

难道《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是由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批准?请问是哪一条,难道是新增条款?

我知道的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附图)

何必呢?有错、知错就改,善莫大焉!


环保局回复是否违法.png


管理办法第二章订立.jpg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