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检举控告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有案不立
举报人:梁斌,男,汉族,住四川宜宾市高县庆符镇,身份证号码:50322197312162014。联系电话:19908158428。
被举报人:四川省高县法院原执行局局长 ,(2017)川1525执727号承办法官,现高县法院行政庭负责人梁淑君。
一、举报事项: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有案不立。
二、事实如下:
1、申请人梁斌与被申请人余发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9月25日审理达成民事调解书(案号(2017)川1525民初1123号)。主要内容为余发均应于2017年11月1日前支付原告梁斌本金150000元,利息9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合计160650元。到期后余发均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梁斌于2017年11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高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执行立案,案号(2017)川1525执727号。
2、2017年12月10日高县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斌和被执行人余发均于2018年05月 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截止2018年05月30日被执行人借款本息181650元。
4、2019年01月17日高县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5、2019年7月9日高县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斌和被执行人余发均于2020年元月03日在四川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借款本息共计2180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申请解除除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5执恢23执四执行裁定书之外的法律诉讼和执行请求,并对被执行人按时还款与不按时间还款利息计算作了明确的约定,并对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要求。
7、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2020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高县法院提交了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容是:①、被执行人立即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及延期利息76772元,合计226772元。②、按照申请执行人梁斌与被执行人余发均2020年1月3日在法院执行局局长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第四条第一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③、协助执行单位立即履行(执行裁定书(2019)川1525执恢23号之四)的义务;④、查明2019年元月18日至31日协助执行单位支付给被执行人民工工资与被执行人承诺书金额不符的情况,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2、2020年6月23日四川高县法院依据(2017)川1525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截止2020年6月23日梁斌共实现债权185830.68元,减去已经执行到位的23601.68元),2020年6月24日执行转款到位160229元,被执行人转款2000元。
8、2020年6月24日高县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调解书作出了(2020)川1525执189号结案通知书,此结案通知书只针对协助执行单位四川衡信公司协助执行义务结案(有高县法院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为证)。2021年11月26日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525执恢408号结案通知书,此结案通知书是针对案号(2017)川1525执727号结案。
三、高县法院违法行为如下:
1、高县人民法院信访回复中称2019年1月17日申请人向高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恢复执行申请,本院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事实是高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7日恢复执行后于2019年7月9日做出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5执恢2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2020年元月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申请人2020年3月2日向四川省高县法院提交了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容是:①、被执行人立即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及延期利息76772元,合计226772元。②、按照申请执行人梁斌与被执行人余发均2020年1月3日在法院执行局局长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第四条第一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③、协助执行单位立即履行(执行裁定书(2019)川1525执恢23号之四)的义务;④、查明2019年元月18日至31日协助执行单位支付给被执行人民工工资与被执行人承诺书金额不符的情况,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申请执行人2020年3月2日没有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但高县人民法院直接恢复了原生效法律文书。
2、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没有按照与被执行人2020年元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的救济方式通过另行诉讼寻求救济是错误的。2020年12月10日申请人在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525执恢408号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提起诉讼。高县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5民初1628号),是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有案不立,侵害当事人诉权。
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明确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不得作结案处理。本案被执行人不存在本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截止2023年02月28日被执行人还有110379.00元未履行,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5执恢408号结案通知书就是错误的,应予以撤销。
举报人依据十二届四川省委第二巡视组的相关规定向巡视组实
名举报高县法院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有案不立,请巡视组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
此致
举报人:梁斌
材料清单附后:
十二届四川省委第二巡视组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