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patsglt

我为自己申个冤,说我是为谋私利,卑鄙蓬安论坛斑竹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12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ID用起没压力吗?
微笑小绵羊 发表于 2010-1-12 22:01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有点像美国了,爱管其他论坛的闲事.

发表于 2010-1-12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省网超级版主取消patsglt的版主资格的理由如下。
    patsglt根本不具备担任一个县级论坛版主的最起码的素质。
   1、即使作为普通一网民的身份角度出发,请问patsglt发过几个帖?晾晒出来我们看看。对待论坛工作根本不积极。
   2、patsglt身为版主,请问他回复过论坛网民几个帖子?对待网友冷漠,对待论坛工作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3、论坛网民拥护他patsglt吗?网民支持他吗?在论坛的网民的心目中,有这样一个版主的存在吗?patsglt他名为版主,实为挂羊头,站着位置,不拉屎,挂名版主而已。
   4、蓬安论坛组织的网民聚会活动,patsglt身为版主,明明知道,却根本不参与活动,不为论坛扩大影响力,不与网民交流沟通,请问,论坛活动他参与过一次吗?
   5、蓬安论坛普通网友捐款抚危助困,他身为版主明明知道,可是他捐过一分一厘钱吗?缺乏爱心。
   6、patsglt平时不管理论坛,不积极发帖子到算了,一旦有个风催草动,就立即上窜下跳,挑拨离间,恶毒地栽桩陷害他人,手段卑劣。
   7、patsglt使用各种马甲辱骂南充论坛坛友,要想人莫知,除非己莫为。
   8、patsglt缺乏公正心,公平心,丧失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身为版主,仅仅因为自己老婆是某某学校的某某官职,就为一己之私利偷偷删除和下沉群众反映呼声的帖子,让群众的诉求渠道受到阻塞,这样的版主根本不利于论坛发展和壮大,不利于国家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9、patsglt身为一个版主,缺乏最起码的网络基础知识:连什么是“五毛”的最起码的网络基础知识都不知道,菜鸟一个。比普通网民都不如,怎么来带领我们全体论坛网民积极发帖?连普通网民都不如,请问怎么具有凝聚力和向心力?
   还有致命的两点证据,我不说,说出来不得了。事情不做绝了,不到万不得已我不说。
   再让你三分。希望你好自为之吧。

   
   总之,我个人认为,patsglt根本不适合担任蓬安论坛版主职务。
   暂汇报以上9点。妥否,请省网超级版主斟酌考虑。
   谢谢。

发表于 2010-1-12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3_61:}

发表于 2010-1-12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loveliness: :loveliness: :loveliness:
我感到自己很脸红。很羞愧。很悔恨。
我为自己眼睛瞎了而羞愧,而悔恨。
常常悔恨得捶胸顿足。
我瞎了眼睛。————并非指论坛内的任何事情。

发表于 2010-1-12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

发表于 2010-1-12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个人认为,楼主违犯了以上两条

发表于 2010-1-12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批

发表于 2010-1-12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浪子说得对!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发表于 2010-1-12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 :curse:

发表于 2010-1-13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patsglt:你那点素质也配当版主?把家里的传统陋习改掉!走正道要不要得也!你以为硬是聪明得很?以为别人心里没得数 。走到那里都不受欢迎。这样的日子硬是好过哒。你还自以为是,精灵麻了。

发表于 2010-1-13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看看此人走没有

发表于 2010-1-13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算了吧,知道你不容易,快过年了,你饶了我们吧!让我们过个开心年吧,好不?
你作为斑竹更应该去蓬安发贴,那里更需要你,有空了大家还是会来看你的。:handshake

发表于 2010-1-13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要告网奸大对哦:我怕怕怕怕,我怕到在屋里黑得打抖抖。
    来哟,来抓我哟。我不得跑。老子没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而有的人,估计:嘿嘿。铁证已经握在我手中。
    你娃继续玩点“捉放曹”的把戏吧。老话一句:要想人莫知,除非己莫为呀。你呀你呀,心眼不正哦。
    再来个轰动全国的“抓捕门”嘛,来哟。谁怕谁嘛。莫黑人,我从小就是黑大的。嘿嘿。
   我再帮你顶一下:  我为自己申个冤,说我是为谋私利,卑鄙蓬安论坛斑竹 http://bbs.mala.cn/thread-1648103-1-2.html

发表于 2010-1-13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P;P

发表于 2010-1-13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 ...
云中浪子 发表于 2010-1-12 22:49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我顶帖子我不说话,我支持我浪哥的说法。

发表于 2010-1-15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0-1-15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个人认为,楼主违犯了以上两条

发表于 2010-1-15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lol

发表于 2010-1-15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8# 有点时差哈


    :lol

发表于 2010-1-15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9# 有点时差哈


    :lol :lol :lol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