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谭世蓉,高坪区人民法院冯学龙等法官,我门市刮仿瓷包工包料,原告自带工具,自己按排施工时间,自己雇请工人组织完成。这些都是原告自认和法院查明了的事实,稍微了解法律的都知道这是典型的承揽关系。你们却仅仅只凭原告的口头讲述,没有任何的实体证据证人证言就以原告没有获得较大利润及刮仿瓷上漆不需要专业的技术而一般劳动者就可以完成的工作判定我与原告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并且你们自己判过的与本案情形基本一样的案件都是判的是承揽关系,为什么?你们判案就是这么主观臆断吗?就这么想当然吗?就这么有权就任性的吗?你们认为装修刮仿瓷上漆是不需要专业的技术,是一般劳动者就能完成的吗?那么我现在又有一装修需要刮仿瓷上漆,就请你们或者你们在大街上随便找一个人来给我完成行吗?若是能行的话我就服判息诉。请给我一个合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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