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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区房地产公司价格欺诈合同违法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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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7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市龙光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光公司),开发位于 成都市成华区华林路10号的“龙光世纪中心”项目在其销售过程存在价格违法及合同违法行为。购房者多次在12345上进行投诉。市场监督部门部门的一律回复请业主到法院起诉。难道民事行为可以代替市场监督部门的行政行为?龙光公司以合同格式条款将明码标价的建筑单价转换成套内单价多收购房者购房款。
        购房者同龙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了建筑单价的《龙光世纪中心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书);《认购协议书》中第一条(三)“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根据2006年四川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印发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释义》(以下简称合同释义)的通知中第5条相关解释“如果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可能出现单位面积上升的情况;也可能出现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实际总价反而高于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实际总价情况。”“具体操作时,解释采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政府部门有明文规定,且龙光公司作为一家成立快30年以房地产为主业,全国房地产20强的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预售时将建筑单价转化为套内单价可能导致实际总价上涨的情况。
       龙光公司以格式条款将建筑单价转换为套内单价,导致购房者多付购房款。现查证属实的42户情况,以合同(《认购协议书》[ 《认购协议书》为合同,详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解释详见《四川省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五条;]将建筑单价转换套内单价,共计多收购房者购房款125475元。每户平均多付2987元,龙光世纪中心总共3344户。龙光公司在龙光世纪中心项目,以此违法手段多收业主购房款不低于500万元,请政府相关部门查实。签订《认购协议书》时龙光公司并未告知购房者,将建筑单价转换为套内单价可能导致多收购房款情况。且以公司盖章为由未向业主返还《认购协议书》,99%业主都表示,龙光公司未按《认购协议书》第十条,返还业主一份。龙光公司存在故意隐瞒情况,剥夺了购房者知情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第六条(五)、(十),第九条(二)。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龙光公司此种行为属于合同违法行为,并可能已经涉嫌犯罪。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
      龙光公司在售楼处的明码标价牌为建筑单价。龙光公司以格式条款将建筑单价转换为套内单价行为,实质上已经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该规定“价格欺诈行为应当将当时人的主观恶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根据《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为故意”。龙光公司知道应当知道转换计价方式,可能会导致多收购房者购房款的行为。并通过格式条款积极主动追求后果发生,应为主观恶意。购房者同意将建筑单价转换为套内单价的前提,是两者达到的一样的效果,即最终付款金额一样。
《合同释义》里明确表明了,将建筑单价转换为套内单价总价可能不一致,实质上是两种价格。此种行为同刻舟求剑[ 刻舟求剑:当水和船静止时刻舟能求到剑,当在水下运行的速度和船一样刻舟也能求到剑。以上两种情况得出的刻舟就能求剑并不正确。同理,龙光公司此种转换也就只有在,实测后套内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相同的比例增减。两种计价方式才会产生相同的结果。
        龙光公司这种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第十九条(二)、(四)(六)、(八);属于第二条中的价格欺诈。且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发布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2016年11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部署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龙光公司违反了检查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2017年10年25日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文,在全国范围开展商品房销售行为联合检查。龙光公司违反了,检查第五条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关部门制定了法律法规对于价格欺诈和合同违行为明令禁止,并多次进行联合大检查。
       龙光公司仍以这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四)、(八);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对进行查处。不要将行政责任同民事责任进行混淆,致消费者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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