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厂家给老赖生产一台非标准设备,提前约定因为此设备为非标准设备,一旦量身定制完成,该设备的价值已经产生,所以厂家要收取一定预付款,老赖同意,由于厂家和老赖相互认识,厂家如约投入生产,老赖说第二天付预付款,第二天下午,厂家索要预付款,老赖说由于特殊原因,要到了晚上12点过后才能支付,12点刚过,老赖主动出示还是付不了款的截图(过后仔细辨认,已经是伪造的了),由于设备要得急,厂家继续赶货,第三天,设备已生产得差不多了,老赖一直找借口,并且明显看出来是借口,厂家和老赖开始交涉,直至老赖直接毁约不要设备,厂家打算付诸法律。
法院:你把设备给老赖了吗?厂家:没有,在已经知道他是老赖的情况下,厂家为了及时止损,还有10%左右没有完成,且老赖说已经不需要了。法院:那不行,你没有履行完合同,这个案件不能受理。厂家:明知对方是老赖,我现在生产的设备已产生成本,并且老赖已经说了不需要,我为什么还要给他呢?法院:反正不行......
我亲历的这件事,现在的一些法官只会做加减乘除,办案背口诀,拿同样的公理定理针对任何案件。对于一些专业的问题还差得老远,脑壳转不过弯,也不愿意转弯。本想给老赖留个案底,反而被法院判断为未履约者......想来想去QT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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