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初次到成都不熟,经安居客平台联系到果然有家住房租赁公司,于5月5日租到双流区远大中央公园21栋一单元2003室其中一个房间,月租金1150元,约定付一押一,租期九个月,实际付款2708元(含一个月房租1150元押金1150元服务费115元维修金285元手续费)。入住后发现与中介描述不符,该房很偏远,离地铁站和市区车程太远,诸多不便,于5月18日(入住第十三天)向租赁方提出转租或者退房要求,对方同意代为转租未果,至今天入住才十八天被要求本人立刻搬走,理由是约定了提前交租时间,要住剩下的半月,必须再交1150元违约金一天100元,否则马上搬走。晚上回来门钥匙换了,所有东西还在房间,就这样被扫地出门了,无奈只好报警,面对警察对方人员绝口说按合同办事,我单方面违约,就该拧包走人,警察说交一个月房租就该住满一个月,最后协商通融一晚,让我进屋取物品,然后再去法院进行起诉。
据该公司工作人员说成都租赁行业都是这样,类似维权案件很多,怎么有关部门都不重视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吗?就这样纵容他们继续坑蒙骗吗?就这样在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上为非作歹吗?我们普通老百姓买不起房,租房还要被无良公司坑吗?打工好不容赚三千块钱就被坑完了?请相关部门为民除害,明查秋毫,整顿一下这个行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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