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22年以来,四川法院共审结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189件,惩处罪犯1384人。妥善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结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民事案件13983件。当天,四川高院还发布了7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自2022年《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全省法院始终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作为审判职能延伸的主阵地。在6211件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对2246名监护不当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提示书3403份,全省法院独立或者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服务指导机构89个。
在发挥司法职能的同时,全省法院还对因遭受不法侵害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及时给予优先保护。全省法院救助未成年人304人,发放司法救助金508.3万元。开展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285人次,心理疏导505人次。还依托法治副校长队伍,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通过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实施意见等方式,推动法治副校长实质性履职。全省现有2145名法官、法官助理受聘担任法治副校长,开展各类法治教育活动3182场次,共同促进未成年人事业发展。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进一步推动和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和警示、教育功能,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来临之际,四川高院从全省三级法院审结的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中,筛选出7起典型案例。其中,既有对非法从事搭载未成年人的客车经营者判处危险驾驶罪、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被家暴未成年人的案例,也有依法支持校园欺凌受害者精神损害抚慰金、撤销事实无人抚养龙凤胎父母监护权资格的案例,还有判令返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网络充值、变更抚养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案例。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附:四川法院7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苟某某危险驾驶案
——对非法搭载未成年人上下学的客车经营者判处危险驾驶罪,护航未成年人交通安全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苟某某利用自有小型普通客车,长期从事非法搭载未成年人上下学业务。2022年4月,苟某某驾车有偿搭乘未成年人放学回家途中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核实,该车核载9人,实载20人,超员11人,载客人数超过车辆核定人数的100%以上。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苟某某非法从事搭载未成年人上下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搭载未成年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苟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向相关教育、交通运输、交警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联合开展非法搭载未成年人上下学客车专项整治,督促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乘车安全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安全治理联动体系、持续强化未成年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
三、典型意义
学生交通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其承载的是家庭幸福安宁与社会和谐稳定,普通客车非法搭载未成年人上下学,无疑给未成年人埋下了巨大安全隐患。本案中,苟某某搭载未成年人上下学所用的客车登记为自用车,既未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其个人也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违反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同时,所驾客车还存在严重超员情形,极易导致车辆性能下降,从而引发侧翻、爆胎等事故,给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伤害。苟某某非法从事搭载未成年人上下学业务,严重超载搭乘未成年人的行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邀请学生家长和学校管理人员旁听庭审,在依法惩处“黑校车”经营者的同时,警示家长和学校要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坚决抵制车辆非法客运,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未成年人交通安全风险。同时,该案例也提示教育、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风险管控,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强化准入管理和技术监管,严查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共同为中小学生营造安全便捷的交通环境。
案例二:
刘某诉何某、黄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网络充值款项应当返还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原告刘某之女黎某(11岁)看到某主播宣称免费赠送“迷你世界”皮肤后,按照其指示添加某QQ号以及QQ群。群成员的客服主动联系黎某,以视频通话方式欺诈引导,指导黎某使用刘某的微信账号进行扫码付款等操作。黎某使用其母的账号向两个ID扫码付款六次,共计支付15000元。该两个ID绑定主体分别为黄某、何某,案涉交易平台的运营主体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查,交易过程与游戏“迷你世界”并无关联。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何某、黄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返还15000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在行为当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QQ账号“迷你领取客服D4”的引导,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原告的微信账号代付了充值订单,实际充值款由该二账号获取。该二账号的所有人无法律根据获益,且其获益使原告遭受损失,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被告何某和黄某返还其15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爆发增长,大量具有货币充值、打赏、提现等交易功能的网络平台应运而生。由于未成年人判断力有限、网络安全意识薄弱,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他人欺骗而进行大额网络游戏充值、打赏等现象频发。本案审理中,法院发现案涉平台存在注册账号时无需实名认证、当充值账号IP地址与订单账号IP地址不一致时仍可通过充值流程等程序漏洞。在判决作出后,通过向案涉平台公司发出《司法建议》的方式,提醒平台方应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在保护个人隐私基础上,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未成年人用户识别能力,积极采取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加强钱款流动管理等方式,降低交易风险,织密保护网。案涉平台公司亦回函表示将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与支付宝、财付通公司对接开展支付的验证功能。该案例也提醒各位家长,应注重对孩子的有效陪伴,以身作则减少对网络游戏、视频等的过度依赖,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培养积极健康的生活兴趣,可通过在未成年人使用的电子产品上设置青少年保护模式的方式,防止未成年人长时间沉迷网络,并妥善保管好个人手机和银行卡密码,避免为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充值提供工具和条件。
案例三:
黄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跨部门协调联动,多维保护被家暴未成年人
一、基本案情
黄某(男,11岁)时常被父亲以殴打等暴力方式进行“教育”,出现了情绪不稳定、遇事易冲动等心理和行为问题。经学校反映,当地派出所与学校、检察院、未保中心联合于2021年对黄某父亲进行教育训诫并给予行政警告,但其仍未完全改变错误教育方式。2022年5月,黄某父亲因琐事再次辱骂、脚踢黄某,黄某产生轻生念头并写下遗书。老师发现后立即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各部门迅速启动“一站式反家暴”工作机制。在妇联指导下,黄某母亲通过“天府蓉易诉”平台递交相关证据材料,请求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六小时内便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黄某父亲对黄某实施殴打、辱骂、体罚、变相体罚等家庭暴力行为。为了有效改变黄某父亲错误的教育理念,人民法院一并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黄某父亲自2022年6月起,每月到妇女联合会接受家庭教育指导1次,为期半年;责令黄某父亲在对黄某教育的过程中尊重其人格尊严,多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裁定作出后,黄某父亲未申请复议。“双令”均已发生法律效力。黄某父亲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亲子家庭关系和行为模式得以改善。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全省首例同时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令的案件。“双令”模式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侧重禁止行为层面扩展到家庭教育令侧重指导行为层面,既为当事人划定不可为的“负面清单”,更为当事人提供应该为的“正面清单”。本案通过“禁止+指导+机构联动”三个层面,引导未成年人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一站式反家暴”工作机制作用,第一时间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黄某提供及时便捷全面的保护措施,彰显了司法权威。同时,法院、公安、妇联、学校等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回访了解“双令”执行情况。本案通过“双令”引导父母在教育孩子时“导之以道而勿强”,构建和谐家庭环境,树立良好家德家风,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四:
陈某某诉马某等人健康权纠纷案
——支持校园欺凌受害者精神损害抚慰金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15岁)、马某(15岁)系初三同班同学。在校期间,马某常有欺凌陈某某迹象。某日,马某上课期间拍打睡觉的陈某某背部让其起来学习,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后在课间休息时趁其不备踢打陈某某,陈某某反抗未果,被马某持木棍打伤头部及腿部。陈某某伤后住院治疗12天,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急障碍、焦虑抑郁状态。陈某某遂将马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赔偿陈某某的各项损失,其中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马某故意殴打致伤陈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依法应当对陈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陈某某住院治疗期间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焦虑抑郁状态”,可以认定其精神严重受到损害。综合陈某某伤情、病情及案件实际情况,判决马某及其监护人赔偿陈某某各项费用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案件审结后,针对马某长期欺凌同学的不良行为及其家庭监护教育失职等问题,人民法院向马某父母发送了《责令履行监护责任告诫书》《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联动学校在涉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站对马某父母进行了精准的“一对一”家庭教育指导。经过指导,马某父母对马某的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得以强化,亦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马某及其父母主动向陈某某赔礼道歉。针对陈某某因受到欺凌心理受损的情况,人民法院邀请社工组织为陈某某提供心理咨询辅导,缓解陈某某的抑郁心理状态。同时,人民法院向县教育和体育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提升学校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校园欺凌的意识,完善学校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校园欺凌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强化协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学校与住校学生的家长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学生校内、校外保护安全网。县教育和体育局按照司法建议,在全县建立了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并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了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大众高度关注。欺凌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时,既要注重对被欺凌者的全面保护,也不能忽视对未成年欺凌者的教育矫治。对遭受欺凌的未成年人,极易因欺凌而产生精神抑郁、焦虑、交友障碍等严重心理问题,应当重视欺凌行为给其造成的心理创伤,关注后期心理修复情况;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人,也应当关注其产生不良行为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对其进行矫治教育,预防其走向违法犯罪道路。本案是一起学生欺凌典型案例,陈某某受到欺凌后产生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焦虑抑郁状态,不愿返校上学,均是被欺凌者产生的常见心理问题。人民法院结合本案发生原因、陈某某受伤情况及医院诊断证明,适当支持陈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能够一定程度上抚慰陈某某遭受欺凌后受到的心理伤害,帮助陈某某尽快走出被欺凌的阴霾,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同时,人民法院突破就案办案思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延伸司法服务效能,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普法宣传等,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人民法院还通过发送司法建议,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犯罪预防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力争从源头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行为,营造良好校园氛围,对推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
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销苟某、熊某监护人资格案
——撤销事实无人抚养龙凤胎父母监护权资格
一、基本案情
苟某(男)、熊某(女)生育一对龙凤胎后,苟某长期吸毒、熊某不知所踪,苟某的父母也相继去世,龙凤胎被申报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暂由儿童福利院代养。当地居委会依法申请撤销苟某、熊某的监护人资格,并请求指定居委会作为龙凤胎的监护人。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苟某、熊某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行为,故依法撤销苟、熊二人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当地居民委员会作为龙凤胎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中,龙凤胎父母长期缺位监护,家庭帮助、保护和监督功能趋于弱化,对未成年的成长极为不利。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苟某、熊某二人的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当地居委会为监护人。将基层组织作为家庭监护的有效补充,为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安全、稳定、有序的环境,体现了平等、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现了司法的温度与力度。同时,警醒抚养义务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其法定抚养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仍应当继续履行负担抚养费的义务,而且可能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案例六:
刘某诉宋某、杨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生父为逃避支付抚养费而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应予撤销
一、基本案情
刘某(12岁)系宋某(男)的非婚生女。2022年4月,刘某诉请宋某支付抚养费。开庭当日,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与其妻杨某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夫妻双方共有的一处住房变更登记为杨某单独所有。2022年5月,人民法院判决宋某支付抚养费10万余元,并承担刘某从2022年4月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该判决生效后,宋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在扣划了宋某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7千余元后,因未发现宋某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刘某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宋某前述转移财产的行为。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作为刘某的父亲,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其在明知刘某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将其与杨某共同所有的房屋无偿转移登记至杨某个人名下。该行为导致刘某在申请执行抚养费时,仅执行到位7千余元。宋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影响到对刘某抚养义务的履行,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遂判决撤销宋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份额转移登记给杨某的行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生父为逃避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而恶意转移财产的典型案例。《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宋某作为刘某的生父,为了逃避抚养费给付的法定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登记至妻子个人名下,致刘某的抚养费无法执行,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判决撤销该转移登记的行为,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提示家长,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抚养费的给付不因子女是否婚生而受影响。
案例七:
宋某诉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贯彻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调解变更抚养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稳定、适宜的成长环境
一、基本案情
宋某(男)与吴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同居,于2009年生育非婚生子吴某某。双方分手后因争夺抚养权诉至法院,后达成调解协议,吴某某由吴某抚养,宋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吴某后患上精神疾病,被评定为精神残疾叁级,吴某某跟随外公外婆生活。吴某某在学校停课后,因生病找到宋某,宋某带其就医后又送回外公家。宋某离开后,吴某某的外公外婆不再让其进屋,致其在外游荡数日。后吴某某被当地村民发现,由宋某接回家中照顾,并诉求变更抚养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吴某于2019年4月被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且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为了更妥善处理本案,法院会同妇联及当地村委会,对当事人充分释法明理并多次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吴某某由宋某直接抚养,并由宋某承担吴某某的抚养费。
针对各方当事人存在对吴某某监管缺失、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人民法院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吴某、宋某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再次会同镇政府、妇联、村委会,分别对吴某、宋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送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并就家庭教育的具体内容与方法进行了专业化指导,吴某、宋某签署《主动履责承诺书》。
三、典型意义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事实表明,对于父母一方丧失监护能力的,另一方如监护责任跟进不及时,极易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严重不利后果。鉴于吴某目前的经济和精神状况,抚养吴某某的实际能力有限,人民法院贯彻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调解变更抚养权,确保了未成年人的生存、生活条件得到有效保障。同时,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督促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在重视未成年人物质保障的基础上给予精神赋能;通过相关单位协同会商的方式,凝聚基层社会治理合力,拓展矛盾纠纷化解路径,多层面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屏障。本案的处理不仅融情于法,彰显了司法的温情与担当,而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植于司法办案之中,大力弘扬和倡导了优良的家风和家庭美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