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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2004年1600元/平购买的旧房,成都市规自局按2022年1.2万元/平补征费[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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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6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父亲于2004年2月购买了成都市金牛区一套90.6平米的二手经适房,距今已19年,当时过户办理完毕取得产权证。后我父亲去世,2022年底我们在办理继承过户手续时,被补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872元(请注意:是补征,当时并非漏交,而是无征收环节)。经投诉,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答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请注意:转让房地产时就应征收,相关部门未征收
    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补办出让及转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6〕150号)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标准为:……按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房屋产权登记面积×1%,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该房2014年购买时每平方米单价为1600余元。经查询,2011年公布的我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二环以内)为9980元/平方米;2016年公布的该价格为12000元,所收取的10872元与该标准一致(12000*90.6*1%=10872)。可见该标准在动态上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明文规定在转让房地产时由受让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受让之时。其次,征收原因是发生了出让,而非继承,不应因继承时间的早晚而影响征收标准(因该标准动态上调,不同时间办理继承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不同)。


   请问:
    1.贵局为何不在该房地产买卖时征收,而是在19年后房价翻了七八倍时想起要补征了?
    2.补征为何不是按缴费义务发生时已确定的标准补,而是按19年后翻了七八倍的标准重新计算?
    3.成国土资发〔2016〕150号文件如此一刀切是否公平合理?是否侵犯群众合法权益?政府19年前未收取该出让金,19年后让群众按现行标准补缴出让金,是法治文明还是强盗逻辑?


    以上问题于2022年11月至12月向成都市市长信箱投诉2次,向省委书记信箱投诉1次,回复均答非所问,把规定贴一遍,回避“是否合理、是否侵害群众权益”等问题。其中第二次回复将第一次的回复照抄一遍,第三次回复内容为“正在研究”让我稍安勿躁。如今已研究近半年,仍杳无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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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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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6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民: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成都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您所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补办出让及转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6〕150号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标准为:1.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安置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除外)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补办出让及转让手续,按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房屋产权登记面积×1%,缴纳土地出让价款。2.国有划拨土地上经济适用住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补办出让及转让手续,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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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7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简而言之:
房屋面积90.4平,
2004年购房,价格1600元/平,按1%标准应缴1446.4元,但当时不收。
2022年补征,公布价12000元/平,按1%标准收取10872元。
发表于 2023-6-8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观望

发表于 2023-6-8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23-6-8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可能当年应该主动申报补交,但你们只要了房产证,没管土地证,所以没去管。现在申请,那就按现在的标准来了

发表于 2023-6-8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人家说过,牢骚太盛防肠断,风物长宜放眼量

发表于 2023-6-9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6-17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夜中的望远镜 发表于 2023-6-8 10:09
有没有可能当年应该主动申报补交,但你们只要了房产证,没管土地证,所以没去管。现在申请,那就按现在的标 ...

请看一下,2004年购买时并无征收环节,因为政府没有对这个小区进行分户土地权确权。征收文件是2016年才出台的成国土资发〔2016〕150号文件。

发表于 2023-6-19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向阳 发表于 2023-6-17 14:25
请看一下,2004年购买时并无征收环节,因为政府没有对这个小区进行分户土地权确权。征收文件是2016年才出 ...

正解  以前肯定没那么完善  拆迁房也是划拨   就过户花点钱 纠结个啥    以前1600买的 喊你现在1600你卖么?一个道理

发表于 2023-6-19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的拆迁房一堆都是划拨  现在要过户 一样按市场价给  如果开了先例都去闹 你觉得有可信性么?

 楼主| 发表于 2023-6-29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来电,告知仍在继续研究,且认为我是在办理继承时“申请”补办土地出让的,故按“申请”时的价格标准补征。我认为:我方未主动申请过补办土地出让,2004年购房时即按照政府规定的手续流程办理完毕,政府当时未征收。现在的补办是补政府应办而未办之手续,理应按2004年已确定的标准补征,而不是我办理继承之时。土地出让金与何时继承没有一分钱关系,按办理继承的时间来确定补征标准完全是耍流氓。

 楼主| 发表于 2023-6-29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tllftt 发表于 2023-6-19 00:20
以前的拆迁房一堆都是划拨  现在要过户 一样按市场价给  如果开了先例都去闹 你觉得有可信性么?

请你搞清楚,2004年就过户了,当时有1400多元出让金没有收,并非我们不交,而是没有这个收的环节。现在办继承,规自局想起喊补缴了,却是按现在的标准。
怎么叫“现在要过户 一样按市场价给”?
你把时间点都没搞清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明文规定,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是继承人办理!睁开眼睛看清楚!受让方就应当按受让时的标准来交,逻辑关系你都没理顺。

 楼主| 发表于 2023-6-29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tllftt 发表于 2023-6-19 00:19
正解  以前肯定没那么完善  拆迁房也是划拨   就过户花点钱 纠结个啥    以前1600买的 喊你现在1600你卖 ...

以前没完善,是政府的政策没完善,还是购房人不完善?政策不完善的锅,要购房人来背,该购房人多交七八倍?
我看你恐怕是当事方派来洗地的舆情引导员哦?

发表于 2023-7-9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向阳 发表于 2023-6-29 21:08
以前没完善,是政府的政策没完善,还是购房人不完善?政策不完善的锅,要购房人来背,该购房人多交七八倍 ...

有句话叫做毛乱犟 我就不信给你开先例 真的不信

 楼主| 发表于 2023-7-31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先例?2016年你们局搞出这个一刀切的通知,是不是开先例?我是先例还是你们是先例?
“历史上所有的改变,所有的进步,都来自于不顺从者。如果没有麻烦制造者,没有提出异议的人,我们应该还住在山洞里。
                                                          ——珀西瓦尔·泰勒

泰勒的这段话,一直被视为现代社会中最为进步的思想观点之一,对整个欧洲与美国,乃至世界的文明发展,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启迪作用。

你这样的人,就是端着铁饭碗,想着盘剥百姓,维护着自己的奶酪。我发这个贴,动了你的奶酪了,已经收了的钱要让你吐出来,你着急了。

不可能为我开先例?这不是我要开先例,这是要求废除之前懒政制定的一刀切先例,这是为老百姓要公道。就凭你你这样企图用强权主义来压制的态度,我马上再给国家信访局写封信,催一催。


 楼主| 发表于 2023-7-31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tllftt 发表于 2023-7-9 17:34
有句话叫做毛乱犟 我就不信给你开先例 真的不信

最后不给我开又咋子?我要掉块肉?
给我开了,你们要把吃到嘴里的肉吐出来!

发表于 2023-12-1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民: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成都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您所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补办出让及转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6〕150号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标准为:1.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安置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除外)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补办出让及转让手续,按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房屋产权登记面积×1%,缴纳土地出让价款。2.国有划拨土地上经济适用住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补办出让及转让手续,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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