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于2004年2月购买了成都市金牛区一套90.6平米的二手经适房,距今已19年,当时过户办理完毕取得产权证。后我父亲去世,2022年底我们在办理继承过户手续时,被补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872元(请注意:是补征,当时并非漏交,而是无征收环节)。经投诉,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答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请注意:转让房地产时就应征收,相关部门未征收)
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补办出让及转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6〕150号)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标准为:……按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房屋产权登记面积×1%,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该房2014年购买时每平方米单价为1600余元。经查询,2011年公布的我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二环以内)为9980元/平方米;2016年公布的该价格为12000元,所收取的10872元与该标准一致(12000*90.6*1%=10872)。可见该标准在动态上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明文规定在转让房地产时由受让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受让之时。其次,征收原因是发生了出让,而非继承,不应因继承时间的早晚而影响征收标准(因该标准动态上调,不同时间办理继承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不同)。
请问:
1.贵局为何不在该房地产买卖时征收,而是在19年后房价翻了七八倍时想起要补征了?
2.补征为何不是按缴费义务发生时已确定的标准补,而是按19年后翻了七八倍的标准重新计算?
3.成国土资发〔2016〕150号文件如此一刀切是否公平合理?是否侵犯群众合法权益?政府19年前未收取该出让金,19年后让群众按现行标准补缴出让金,是法治文明还是强盗逻辑?
以上问题于2022年11月至12月向成都市市长信箱投诉2次,向省委书记信箱投诉1次,回复均答非所问,把规定贴一遍,回避“是否合理、是否侵害群众权益”等问题。其中第二次回复将第一次的回复照抄一遍,第三次回复内容为“正在研究”让我稍安勿躁。如今已研究近半年,仍杳无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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