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状
原告:西充县义兴镇美宜佳生活超市,经营场所:西充县义兴镇西碾乡兴民路79号附3号,经营者:刘维强。
被告:西充县烟草专卖局,地址:西充县安汉大道198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强,职务:局长
第三人:西充资格烟铺,住所地:西充县义兴镇西碾乡兴民路79号附3号,经营者:朱国君
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于2021年6月21日给第三人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511325104818)
2,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第一:原告早在2020年9月11日就办理了营业执照,然后多次向被告申请办理烟草证,但是被告和南充市局均说“全市,全省都停网,停办“,原告只得于2021年3月2号再次去申请,被告以不符合新的合理化布局为由予以拒绝!并且出具不予行政决定书,编号:西烟专【2021】许不准字第0040号,不予许可的理由是: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原告不服当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2021】许不准字第0040号决定书,一,二审,再审原告均败诉,南充市检查院不支持监督申请。一,二审判决书和西充县烟草专卖局答辩状均阐述西碾乡兴民路79号附3号于隔壁持证户马志全的圣德超市仅一墙之隔。但是然而该局却于2021年6月21日公然给与原告在同一地址的第三人朱国君办理了《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号:511325104818),他同样与隔壁的持证户马志全的圣德超市仅一墙之隔。这样的间距,同样不符合《布局规定》关于农村乡镇所在地零售间距不少于50米的要求。故第三人的证不符合办证条件,是违法,违规,违纪暗箱操作的结果,故应予以撤销。
第二:据调查:第三人朱国君在仪陇县经营贰号销售部时,就以残疾人的身份于2021年5月31日办理了第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511324108487)。然而同年6月21日被告又给第三人办理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511325104818),一个残疾人只能经营一个烟草证,第三人居然同时拥有两个烟草证,显然第二个烟草证就是违法的,就是不成立的。是乱作为的结果,腐败的产物。应予以严惩。被告”冒天下之大不韪,开历史之先河“的行为,在烟草系统腐败案例中绝无仅有,是官官相护的后果。严重践踏法律的尊严。被告这种肆无忌惮的乱作为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合法权益,败坏了党的形象。天道好轮回,苍天饶过谁?这次在铁的事实面前,要让你们这伙有前科的被告折戟沉沙低下其高贵的头。
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还原告一个公道,杜绝这种乱作为行为,挽回一定经济损失,将不法腐败分子绳之以法。因此,现诉至法院,请贵院查明真相,作出相应裁决,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高坪区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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