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电。您反映的问题,青羊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青羊区法院核实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该案件情况属实,确未执行完毕,但不存在工作瑕疵。熊XX与四川银一百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119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 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287.36元及利息等。 承办人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承办人于2017年12 月 18日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87号1 幢6 楼7 号、及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场所青羊大道318 号齐力花园28号楼C座612 室,发现被执行人已未在此两处地址办公。承办人通知申请人于 2017年12月27日往来我院,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乾坤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承办人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119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于2018 年7 月22日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再次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指挥平台均未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反馈,同时经查,被执行人经营状态为吊销。 联系本案申请人后,申请人称该贴不是其本人所发。将案情再一次向申请人说明后,询问申请人意见, 申请人表示不愿申请执转破,后续有情况会联系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