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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问青羊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失踪或者死亡了吗?[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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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2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四川银一百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总经理张蜜)。大概经过如下: 1、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31日出具受理通知书(成劳人仲委受字(2016)第03536号)。 2、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日出具开庭通知书(成劳人仲委案字(2016)第03536号),开庭时间为2016年11月2日上午9:30分。 3、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下达仲裁裁决书(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1190号),裁定被申请人四川银一百铝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足额赔付申请人人民币29287.36元。 4、由于被申请人四川银一百铝业有限公司在要求时限内拒不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故本人于2017年7月15日依法向青羊区人民法院书面强制执行申请。 5、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出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川0105执3991号)。  6、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下达执行裁定书((2017)川0105执3991号),裁定终结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1190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7年了,请问青羊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凭空从地球上和共和国的土地上失踪或者死亡了吗?当今社会找到一个人有这么困难吗?是能力问题还是工作态度问题,请尽快给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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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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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6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留言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电。您反映的问题,青羊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青羊区法院核实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该案件情况属实,确未执行完毕,但不存在工作瑕疵。熊XX与四川银一百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1190号仲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 2017810日立案执行,请执行标的为29287.36元及利息等。
承办人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承办人201712 18日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西二段871 6 7 号、及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场所青羊大道318 号齐力花园28号C612 室,发现被执行人已未在此两处地址办公。承办人通知申请人于 20171227日往来我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乾坤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承办人于2017122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119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2018 7 22日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再次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指挥平台均未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反馈,同时经查,被执行人经营状态为吊销。
联系本案申请人后,申请人称该贴不是其本人所发。将案情再一次向申请人说明后,询问申请人意见, 申请人表示不愿申请执转破,后续有情况会联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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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6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留言人: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反映的问题,青羊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青羊区法院核实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该案件情况属实,确未执行完毕,但不存在工作瑕疵。熊珍与四川银一百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119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 29 287.36 元及利息等。

    承办人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 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承办人于2017年12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87号1幢6楼7号、及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场所青羊大道318号齐力花园28号楼C座612室,发现被执行人已未在此两处地址办公。承办人通知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7日往来我院,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乾坤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行条件,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承办人于2017 122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119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2018722日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名单,并再次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指挥平台均未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的反馈,同时经查,被执行人经营状态为吊销。
   联系案申请人后,申请人称该贴不是其本人所发。将案情再一次向请人说明后,询问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不愿申请执转破,后续有情况会联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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