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在刑法中没有设定“医疗事故罪”。
为什么各国均不设立“医疗事故罪”?因为医患之间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
当一个患者躺在病床上的时候,她的丈夫可能不希望她活下来,她的儿子可能不希望她活下来,她的父母可能不希望她活下来,她的亲友可能不希望她活下来。但是,抢救她的医生,毫无疑问的,百分之百的,发自内心的,希望她活下来!
医生和患者,其利益从来都是高度一致的!医患是与病魔并肩作战的战友。没有一个医生,不想把病人的治好就活!
我们必须明白,造成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是疾病。医生是在帮助患者和疾病斗争。即使结果不尽人意,也不能认为医生就是害死患者的元凶,而只是没有能够成功阻止病魔而已。
一个医疗结果的产生,存在很多原因,如疾病本身特点、患者体质、医生采取的医疗方案等等。事实上,医疗更像是一门经验学科,没有错误的积累,就不会有医学的发展。
退一万步说,即便医生有失误,如果医生出一次错,就要以“犯罪”罚之,最终受损失的还是患者。因为医生本可以从这位患者身上总结出的经验教训,未来的行医生涯中可以拯救成千上万的患者,结果非得以罪罚之,剥夺行医资格,就像是非得要砸碎以泄愤的和氏璧一样可惜。当然医生也应该认真对待自己的每一次错误,改正并教导他人不再犯错。医生需要反思,但不能轻易定罪,这才是良性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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