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水、电、气、移动通信、有限电视等市政服务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行政事业机关单位及下设企事业单位乱收费和强制搭售违法行为线索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抓营商环境工作系列决策部署和在全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纪律作风保障年”活动安排,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办公室《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纪律作风保障年”活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水、电、气、移动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服务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行政事业机关单位及下设企事业单位乱收费和强制捆帮搭售违法行为线索,市民朋友发现上述单位以下行为的,可拔打12345、12315或(0817)8630890投诉举报。
一、供水企业主要违法行为:
1.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的行为;
2.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的行为
3.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
4.对供水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
5.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
6.向用户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
7.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
8.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
9.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仍向用户收取的行为;
10.对供水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水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水企业在水费用之外,以水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
11.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
12.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3.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行为;
14.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15.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1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供电企业违法行为:
1.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2.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
3.对供电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
4.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检定费用应由委托方支付,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
5.向用户收取供电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
6.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
7.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
8.不执行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的行为;
9.供电企业未落实或未完全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的行为;
10.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企业在电费用之外,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
11.供电企业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国家及地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政策的行为;
12.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3.供电企业未退还临时接电费的行为;
14.供电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电费保证金的行为;
15.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1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供气企业违法行为:
1.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收取本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2.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继续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3.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
4.对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
5.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检定费用应由委托方支付,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
6.向用户收取供气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
7.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
8.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
9.燃气企业对燃气表后至燃具前,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向用户收取费用的行为;
10.对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气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气企业在燃气费用之外,以燃气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
11.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捆绑收费的行为;
12.燃气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
13.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4.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15.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移动通信企业违法行为:
(一)电信企业未明码标价,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服务)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二)电信企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1.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2.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3.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4.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5.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6.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7.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
8.网上营业厅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9.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1.未经用户申请或者确认,擅自给用户开通电信业务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
2.只收费不服务行为
3.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有线电视企业违法行为:
1.有线电视企业未明码标价,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服务)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2.未经用户申请或者确认,擅自给用户开通业务等行为
3.捆绑搭售、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六、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企业违法行为:
1.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公示收费项目
2.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3.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的费用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4.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将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的 运营维护费等转嫁给企业承担;
5.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6.行业协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违规开展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及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乱收费”行为。
七、行政事业机关及下设企事业单位违法行为:
1.行政事业机关及下设企事业单位收费未明码标价,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2.滥用行政权力违反《蓬安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自立项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市民朋友在生活和工作中发现以上违法行为,请即拨打12345、12315、(0817)8630890进行举报,我局将认真对待每一条投诉(举报),及时核查相关线索,最大程度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谢谢!
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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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赋圣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