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四川省纪监委领导,曾经因发现某干部有违规违纪之嫌,第一实名向平昌县纪监委举报,经平昌县纪监委近半年调查没有任何下文,调查回复举报人中曾白纸黑字查证有上千万元资金,但却不立案,说让等待初核,但在差不多快一年后平昌县纪监委初核也无果,经多次到县纪监委询问进展却无人回答调查进展,直到一年后才从网上知悉巴中市纪监委指定南江纪监委管辖此案,
求解一:按《纪检监崇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平昌县纪监委是否给予检举控告人举报的结果,是移交出去,还是没有问题?直到如今没有任何解释,
求解二:
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笫五章,第二十八条,表扬和奖励,在2023年6月28日到平昌县纪监委信访举报窒咨询该条规则,该信访举报室一位熊(同音)姓领导,解读为,因四川省纪监委对此规定未作细化工作,该如何表扬、如何奖励、奖励多少未做到详细工作,以致于平昌县纪监委无法兑现《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的规定,责任在四川省纪监委。
本人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的这几条的规定是这样理解的不知对否?虚心请求四川省纪监委指正教导,以免今后我们无卸的一些错误理解,谢谢!
一:按属地管辖、管理权限受理、分级负责、分工处理的原则,平昌县纪监委应该告诉实名检举控告人所举报的结果,那怕是提级督办也应告知检举控告人举报案的走向,不然这些规定的意义又在那里呢?
二:关于表扬和奖励的规定,我对平昌县纪监委信访举报室熊姓领导的说法持有不同理解,上级规章制度的规定,未能细化,为什么下级的部门不能按规定给予完善?假若这样的事发生了,你们又如何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的条款兑现承诺?难道只能推卸责任?还是检举控告人有错?我只能理解为做为党的纪律机关,身为纪监委干部,党的纪律规定规则的践行者执行者未能深刻学习、理会、运用这些规章制度,别忘记您们是党员应执行党的纪律,
以上这此理解只能代表我这个农民的解读,权威正确的解读《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只能是四川省纪监委,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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