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蓬安县人民法院: 对于被告提供证据答辩如下: 被告证据一:《蓬安农经站第0380号》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合法性认可。证据有原告//的姓名。注意档案的中承包期199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被告证据二:编号511107///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合法性认可。证据有原告//的姓名。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199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被告证据三:《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合同编号:511323227216050011J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合法性认可。 证据没有原告的姓名。注意《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承包期199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被告证据四:川果园村///户口的//承包权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那是另一个合同关系。 以上被告提供的证据链:证明被告单方面更改终止(承包期199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与刘家坡村所签合同的规定、约定,被告存在违法行为属实。依据法律规定:户主与家庭成员对土地享有同等承包权。需要被告提供政府文件,政策文件支持。就是证明被告证据三,减少原告//姓名的合法性、或者与承包人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 原告提供的:原、、乡人民政府的调查回复,、、镇人民政府的调查回复,省农村农业厅的调查回复,都认为:被告2003年收回承包地属实。 由于被告提供证据与被告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调查回复,成在明显的自相矛盾。依据民事诉讼关于证据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决定证据采信。 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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