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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xdm908070

[群众呼声] 立贴为证,以被别人假借项目之名骗走86万的惨痛经历见证南充司法公正性[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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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5 22: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难度并不大,钱就在个人账户里面,只是公安不愿意去追款,他们早就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职责

发表于 2023-8-5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xxdm908070 发表于 2023-8-5 22:07
难度并不大,钱就在个人账户里面,只是公安不愿意去追款,他们早就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职责

你把转帐给私人帐户凭证发出来看一下

发表于 2023-8-5 22: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个人帐户如果指的骗子平台个人帐户,哪就扯蛋了,如果是国家认可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个人帐户要回来还有可能。

 楼主| 发表于 2023-8-5 22: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张图上的加号部分是我在4月21日、22日两天转给杨某平安银行的钱,一共20万(只是一部分),可以清楚看到杨某把我的钱接收了,用于给自己还信用卡,给自己的另外一张建设银行卡打钱。而她之前欺骗我是把钱转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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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5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xxdm908070 发表于 2023-8-5 22:47
这两张图上的加号部分是我在4月21日、22日两天转给杨某平安银行的钱,一共20万(只是一部分),可以清楚看 ...

你有没有委托她去帮你投资?有没有凭证,没有有这个直接起诉她还你钱不可以吗?

 楼主| 发表于 2023-8-5 23: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代号007 发表于 2023-8-5 22:41
你的个人帐户如果指的骗子平台个人帐户,哪就扯蛋了,如果是国家认可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个人帐户要回 ...

我说的个人账户,就是给我做宣传的杨某、李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平台就是虚构、不存在的,钱全部进入个人口袋,但是她们都谎称打入了平台,也就是骗子用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项目和平台来侵吞我的财产,我这样说明白了吧。

 楼主| 发表于 2023-8-5 23: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代号007 发表于 2023-8-5 23:00
你有没有委托她去帮你投资?有没有凭证,没有有这个直接起诉她还你钱不可以吗?

我说得很清楚了,法院不接收刑事案件起诉,只接收民事案件起诉,我这个是刑事案件

发表于 2023-8-6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xxdm908070 发表于 2023-8-5 23:07
我说的个人账户,就是给我做宣传的杨某、李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平台就是虚构、不存在的,钱全部进入个人口 ...

如按你讲的应当构成诈骗,不过不明白你和这两人是什么关系,几十万说转就就转?这不是几百。还有你按欠款向法院起诉不行?非要说诈骗?法院审理中发现有犯罪行为,会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用的着你去给别人定罪?

 楼主| 发表于 2023-8-6 14: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代号007 发表于 2023-8-6 09:50
如按你讲的应当构成诈骗,不过不明白你和这两人是什么关系,几十万说转就就转?这不是几百。还有你按欠款 ...

这两个人用了一个假项目喊我给她们转钱。我没给她们定罪,一切都是公安的错,他们立案了,把钱追回来就是最好的结局,但是公安不愿意追款,也不撤案,也不结案,就拖着。里面原因很复杂,说不清楚。

 楼主| 发表于 2023-8-7 12: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去经侦,说案情的时候,警官说的说这些没用,要看钱在对方账户上没有,我拿出证据证明钱就在对方账户,他又要我提供杨某和李某明知无法提现还来给我做宣传的铁证。一直问我给钱,对方把分给够没有。这是什么逻辑啊,分给够了又如何,又没法提现,难道分给够了骗子就可以把钱拿走吗?这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刑侦也是,一直说对方分给够了的。对于我一条条列出要求查明的事实真相一律不回应,查了三个月,几乎不主动跟我联系,也没有实质性的内容。一问案情就是领导要开会,在研究。之后就没有下文了。
派出所根本就不查,去了也是敷衍,打电话不接,后来我看他们这个样子,要求他们把案子交出来。他们找的借口是没能力查、人手不够、没经费……
查案表现出明显的敷衍、不负责任,这一拖就是一年,这究竟是为什么?难道我报案报错了?不报案我还可以去哪里主张权利?

发表于 2023-8-7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不了解具体是个什么情况,但是从楼主描述的来看,大致就是他认为他把钱拿出去了是被诈骗,而报案后被认定为经济纠纷吧

发表于 2023-8-7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声叹息,你又说平台给了分,只是不能提现,这个扬某李某估计也是受害者,没有虚构平台。这个就是套路,就如做生意一样,开始付款准时,取得信任就欠,最后欠一笔大的就消失了。

 楼主| 发表于 2023-8-7 19: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代号007 发表于 2023-8-7 19:31
一声叹息,你又说平台给了分,只是不能提现,这个扬某李某估计也是受害者,没有虚构平台。这个就是套路,就 ...

你不懂真实情况哈,钱没有进平台,进的是李某和杨某等人的口袋,她们把钱吞了,我这样说你不懂就不要发表评论了哈

 楼主| 发表于 2023-8-7 21: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段语音记录了骗子的无耻,2022年8月19日,我找杨某把钱退给我,杨某说她不认识我,我为何要打钱给她,还说是我自己想挣钱才把钱打给她的,坚决不退钱,要强行占有我的钱。之后把我拉黑了。


 楼主| 发表于 2023-8-9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有遭遇这么巨额的诈骗,我现在可以过着虽不富裕但是平静的生活,但是86万元,足以让我们家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就是骗子来吃”人血馒头“的狠毒和卑劣。小的金额已经满足不了他们了,他们的胃口大到几十、上百万的钱都随便吃,吃完以后抹抹带血的嘴,然后冷笑一声,把你拉黑、踢出局就算了。
      我知道有人会嘲笑我自作自受、活该,是的,我承认我蠢、我动了贪心,这也是被骗子利用的人性的弱点。但是我再贪也并不触犯刑法。骗子以一个虚假的海外公司为背景(目的是让你无法核实),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投资理财项目,以此为凭借,大肆侵吞我的财产,数目惊人,贪恶之心要达到让人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地步,他们的恶毒超出了人性的范畴。我是当事人,我很清楚被诈骗的整个过程。骗子为了达到让人相信的目的,做出自己要马上贷款的样子,做出信誓旦旦的样子,还愿意为我垫付投资款(当然没有垫付),他们的诈骗已经形成了套路,目的就是要以身为范达到让你深信不疑的样子。而且专门“杀熟”,利用亲戚朋友对她们的信任,专门来吃“熟人”、“亲人”、“朋友”的人血馒头。出了事就马上换了一副嘴脸,不负任何责任,直接拉黑就算了。这样的挣钱方式带着血腥的气息,演绎着“人吃人”的邪恶,这些人为了钱已经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
       很多人说我一个人,力量太单薄,没法跟骗子抗衡,公安也不积极作为。骗子说我“胳膊拧不过大腿,从来就没有人报警能把钱拿回来”是的,我是一个人,我就不信这个邪,在当今社会,我被别人拿走这么多钱,居然没地方说理?!我谁都不依靠,我只依靠法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我背后倚靠着我们伟大的国家,我不惧怕什么,大家可以一起见证骗子到底能否把这人血馒头吃下去以后就扬长而去。

发表于 2023-8-9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被诈骗还是投资,这个要分清楚。

 楼主| 发表于 2023-8-9 11: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三太保 发表于 2023-8-9 11:26
是被诈骗还是投资,这个要分清楚。

被骗和投资不是两个并列选项,也就是我被人以“帮助”投资为名把钱拿走了,这就是骗,骗的特征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楼主| 发表于 2023-8-11 13: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说,传销只追究最顶层的人诈骗,其他的人都是传销,非法所得一律要上交国库,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文规定的,还是公安自创的,那我被杨和李拿走的钱呢,她们不明原因转给别人的钱呢,都叫做传销?!传销可以包涵一切吗?也就是只要报案,有上下级关系,就定传销,之后我们报案人就可以不用管案子了?反正钱都要上交国库?

 楼主| 发表于 2023-8-11 13: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防止警察持续通过传销来黑我,企图剥夺我受害人身份,我把所依据的法律贴出来。这是国家法律,请警察遵循。你们要办传销就必须把非法占有排除掉,我的钱就在杨某人、李某人等人账户上,这是铁的事实,请你们排除非法占有这一可能性。尤其是第二条法律,你们睁大眼睛好好读一下。

第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 非法集资 ,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那这些法律规定呢,公安为啥不遵照执行,为啥不做出合理解释,这是两高一部规定的。

发表于 2023-8-11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资需谨慎,这里面网友帮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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