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反民营企业家的冤错案件迫在眉睫 应特赦一批民营企业家出狱
作者:胡锡退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部分地方、部分机关、部分同志在处理涉及民营企业家的许多案件中,制造了许多问题,造成了许多冤案、错案。
究其根源,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刑讯逼供在一些地方仍然无法杜绝,受害人屈打成招,且有关非法证据不能得到排除,法院认定事实严重违法。
其二、在个案办理中,个别同志以“讲政治”之名,行“不讲政治”、“不讲法律”之实,人为割裂“讲政治”和“讲法律”的辩证关系,曲解党的政策,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
办案讲政治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是讲政治的前提是讲法律,不能脱离法律讲政治,更不能以讲政治代替讲法律。
讲政治,核心是顾全大局、维护党的领导,这是所有案件办理的政治铁律,没有人会反对,但是很多地方对讲政治的理解存在偏差。
有的地方认为,讲政治就是“一切听上级领导的”。
比如,有的办案人员认为,不管企业家有没有罪,只要某一个领导干部认为应该抓起某人来,且这个领导干部对自己是直接领导关系,那么某人就应该认定为有罪。
有的人还认为:只要某领导定了,作为办案机关的责任,不是在领导面前卖弄自己的刑法知识,而应该是在刑法上为领导的意见寻找依据。
按照这种逻辑,领导定了要把某人抓起来,那么办案机关的责任就是按照刑法条文寻找依据,按图索骥,把人办进去。
等到当事人申诉的时候,办案人员又觉得冤枉:“这事是上面定的,跟我没关系”,“你去找该找的人”。
在这种思想作风的引领下,过去一些年中,很多涉及专项运动的案件,特别是涉及企业家的案件,确实存在一些“按图索骥”的情况,造成了许多冤案、错案。
怎么办?中央其实中央已经给出了答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十条明确规定: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因此可以看到,中央已经看到了这些问题。中央从来都反对冤案、错案。各地应该按照中央的要求,开展平反冤案、错案的专项行动,切实纠正既往工作中因自身工作不足给企业家带来的不良影响。
提升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关键在三大环境,一是金融环境,二是舆论环境,三是司法环境。应该拿出切实方案,开展案件的大甄别、大平反。
当然,甄别、平反,一切都应该按照刑法的规定,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司法层面真正给民营企业家以信心。
应特赦一批民营企业家出狱
中国经济形势现在面临一些困难。有困难就要想办法。经济的办法、法律的办法,各方面的办法都要想。
我们认为,应该特赦一批民营企业家出狱。之所以有这个建议,主要考虑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法律的考虑。我们的司法机关办理过的案件不一定是铁案。特别是在一些专项行动当中搞的案件,有的不仅不是铁案,还是冤案、错案。但以我现在的司法制度,想翻案,几乎不可能。明明错了,案子却无法得到纠正,只能等死或者在监狱中服刑完毕,这样非常不公平。
二是经济的考虑。但凡企业家,特别是曾经叱咤风云的经济人物,那绝对都不是一般人。他们有的犯了罪,特别是经济犯罪,能罚金就罚金,尽量挽回经济损失。不是每个人都有经济头脑,把他们关在监狱里属于浪费粮食,浪费经济头脑。
三是政治的考虑。法律要为大局服务。目前经济困难是一个大局,司法就应该服从应对困难这个大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府兜里没钱是不行的。经济困难到一定程度,会出现大问题。因此全社会都要出来开动脑筋、想办法。把企业家从监狱里放出来就是个好办法。
当然,特赦有标准,不是不论实际情况一律放出来。对于一些杀人放火、罪大恶极的肯定要具体甄别,其他的、不是罪大恶极的,建议统统放出来,发展经济、涵养税源、带动就业。
而且,不要以为办企业好受。有的企业家办企业受的罪,比在监狱受的罪还大,办企业、搞经济本身也是一种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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