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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1日,建安区汪某驾驶轿车偶遇同学李某,得知其要前往市区,遂提出可以专门将他送往该处,李某便搭乘汪某车辆前往。车辆行至魏都区一路口时,因汪某驾驶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事故,造成坐在后排的李某受伤。经司法鉴定,李某多处受伤骨折,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累计花费6.8万余元。李某认为汪某应承担自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经协商无果将汪某诉至法院。
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驾驶人汪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认定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27万余元。驾驶人汪某无偿让李某搭乘车辆,属于“好意同乘”,酌情减轻汪某20%赔偿责任,判决汪某赔偿李某损失1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汪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近日宣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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