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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法律遵守/地方法规无需遵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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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0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下午市教育局2333632电话来电:告诉群众,经和市教育局法律顾问研究决定“本市局只遵守教育促进法,地方法规一律无须遵守”。

  起因,苗苗艺体幼儿园3年多没有参加年审的事情(去年也已经关闭)投诉到市教育局,(请求市教育局收回该幼儿园的相关证书)
   今天市教育局来电要求群众提供法律法规,群众也通过邮箱按要求提供了,省上出台的法规,市上出台的法规。省和市法规规定:没有参加含两年年审的幼儿园需要收回相关证书!
群众就问问广安市上领导,以及司法工作者,行政单位/法规可遵守可不遵守吗?

市教育局的不作为,拿可以不遵守本地法规为由,搪塞群众。

附:再次申明是收回市教育颁发的办学资格,不是请求注销,也不是请求吊销,(老拿吊销注销说事情有意吗?)

人民拿钱养活着你们,就是这样乱整的吗?

群众表示不服。
不服群众:苏理科
电话:135*
附件本省本市地法规。



本省法规

本省法规

本市法规

本市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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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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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7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朋友: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广安教育工作的关心。现就您的留言回复如下。
       一、关于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但办学许可证尚在有效期限内如何处置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一)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尚在有效期限内,如果学校出现无实际招生和办学行为,并非立即丧失办学和招生资格,其办学资质依然有效,在该学校无违法违规的情形下,审批机关不能主动撤销其办学资质。如果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该学校又恢复招生,其办学许可证理应可以自然延续。
    (二)如果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和办学的行为一直延续到办学许可证期限届满,此时该学校的办学许可证自然废止、办学资格自然丧失,则不能再申请自动延续。审批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学校办学许可证废止的情形予以公告。
    (三)民办学校因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进而导致办学许可证到期废止的,此时民办学校应当自行组织清算,此项清算义务属于学校自身,与审批机关无关,审批机关没有负责或安排其进行清算的法定义务。
    (四)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因其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不同,其登记机关分别为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此,在民办学校完成终止清算后,还应到其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二、关于地方法规一律无须遵守的问题
       您所反映的主要为《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中第十六条最后一句“学校审批登记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登记证、销毁印章”,执行此规定有“民办学校自愿或因年审不合格等因素终止办学,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处置方案……举办者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学校终止办学”这一前置条件,并不是广安市教育和体育局不遵守地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若有其他疑问,欢迎致电广安市教育和体育局(0826-2333632)。


                            广安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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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31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文补充:
   昨天8/30/11.47分市教育局电话:2333632:电话群众,向群众炫耀:"某私立学校5年都没有参加年审,一样开得尚好,你群众投诉这个才3年没参加年审,算个啥"
    这个炫耀充分暴露市教育局的不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1,没参加年审的学校,自然是哪里不合格撒。无法参加年审。市教育局咋监管的?
2,许可证有效期3年,5年没参加年审,是如何拿到新的许可证?充分暴露了市教育局和/广安行政审批局,非法作业!
3.市教育局的不作为,且还违法!群众就问市教育局的同学你们一天在干嘛?领薪水的时候,心里踏实不?


     附题外话:群众前些年和某学校校长一起喝酒吃肉,喝高了之际,该校长向群众吹牛,这里他行,哪里他行。很牛逼,很飘的样子!
群众就问你校学生的毕业照,证件照,业务分享分享出来一下嘛,你行?。
       群众话一完,该校长就不飘了!!!回答到给学生拍照这个业务无法分享,是属于市教育局的回扣福利!如果那个校长敢分享,校长都当不成!
随便问问市教育局,该校长说的可是真的?,市教育局你们独吞回扣?呵呵
      同时也欢迎市纪委监委调查,群众啥都说!

群众:苏理科  电话1355161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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