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22 17:56
生活中因养犬发生的纠纷逐渐增多,宠物狗伤人,其饲养人或管理人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我院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3年7月傍晚,张某在小区内遛狗,同小区李某带着7岁儿子经过时被宠物狗追赶,孩子受到惊吓后摔倒在地,不慎将两颗门牙摔断。李某立即将儿子送至医院口腔科就诊,事后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其损失,张某辩称李某儿子牙齿受伤系摔倒所致并非宠物狗咬伤,且治疗牙齿产生费用较高,因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故李某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推定原则,无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本案中,张某在小区遛狗未栓狗绳,且被侵权人不存在恶意逗狗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张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到管理和注意义务,其应承担侵权责任。张某辩称李某之子牙齿受伤并非宠物狗咬伤,系其自身跌倒所致,故不予赔偿。本院认为,李某之子系受到宠物狗惊吓后逃跑不慎摔断牙齿,故李某之子受伤与张某未有效管理宠物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张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对饲养动物侵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饲养动物的一般侵权和饲养烈性犬的侵权规则等均有明确法律规定,凸显了责任导向,督促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文明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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