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违法之处,严重影响案件结果fficeffice" />
1、应当回避的没有回避
本案中荥经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罗xx(音)是当天王磊生日晏会的嘉宾,与王磊和韩孝鑑的关系特好。本案又由荥经县检察院办理,罗利军参与了办案但没有回避,属于程序违法。
2、隐瞒重要材料、颠倒黑白
首先谭安全接受了多次讯问,公诉机关只向法院提交了一次经诱供的笔录,前后几次与此不一致的讯问笔录和向检方陈述均没有向法院提交。
还有当天,在大厅打斗后韩孝良杀人前110出警处理的事实被隐瞒,对案件定性产生重大影响,容易将二个案件混为一个案件。
另外谭安全身体受伤多处,公诉机关却只字不提他受伤部位怎么受的伤?是谁给他致的伤?他是先受伤还是先自卫?………
最重要的是对案件事实颠倒黑白。比如在治安案件阶段,明明是韩孝鑑先出手打谭安全;并没有人和王磊抓扯打斗。起诉书却写成‘谭安全……找到王磊等人并与之发生抓扯打斗’;明明是韩孝良开车撞谭安全,起诉书却写成‘欲撞击站在酒店外的谭安全,在谭安全躲闪开后……’如此混淆视听,不知意欲何为?
3、审核监督不力
人人都知道程序不合法的证据,是缺乏证据的合法性的,是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的。在本案中,除陈建云的询问笔录以外,所有讯问、询问笔录都没有侦查人员的签字。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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