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雅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9)雅刑初字第8号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6日晚8时40分左右,王磊(男, 42岁,已死亡)、韩孝鑑等人在古城音乐会所消费时因音效不佳离开并结帐时,与吧台服务员发生纠纷,韩孝鑑摔打吧台塑料铭牌,并将电脑显示屏踢到地上。此时,谭安全、廖冬(在逃)、王波(另案处理)亦到达古城音乐会所吧台前。王磊等人离开后,谭安全等询问服务员得知上述情况后,便追至古城大酒店底楼大厅自动门处找到王磊等人,双方因言语不合,发生抓扯打斗,后被劝阻。随后谭安全、廖冬分别打电话邀约了邹荣、彭宇、吴建、彭锐、洪飞和郑敏(另案处理),并由郑敏携带4把砍刀赶到古城大酒店。钟家兵在和王磊联系得知情况后,与韩孝良等驾驶川 T62098皮卡车赶至古城大酒店。韩孝良先驾驶皮卡车欲撞击站在酒店门外的谭安全,被谭安全躲闪开。随即韩孝良、钟家兵、王磊与谭安全发生斗殴。斗殴过程冲,韩孝良持砍刀砍伤谭安全颈部、手部等部位,钟家兵砍伤谭安全左臀部,谭安全持匕首刺中王磊左胸部。随后聚集在酒店大厅的廖冬、彭宇、邹荣、彭锐手持砍刀与吴建、洪飞、郑敏从大厅内冲出追砍韩孝良致韩手部、腿部、背部等部位受伤倒地,后彭宇与廖冬又持砍刀将钟家兵迫离现场。谭安全、廖冬、彭宇还用砖头、砍刀砸烂了韩孝良停在酒店门外的川T62098皮卡车车窗玻璃,后双方人员分别逃离现场。王磊、谭安全、韩孝良在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王磊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磊系被他人持刀具类刺器刺破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谭安全、韩孝良所受损伤均为轻伤。
在木案审理过程中,谭安全的亲属交纳15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由本院代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荥经县公安局、拉萨铁路公安处、德格县公安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受、立案的情况及各被告人归案经过。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谭安全、彭宇、彭锐、韩孝良、钟家兵、洪飞、邹荣、吴建及被害人王磊的基本身份情况。
3、辨认笔录证实经王志勇、黄河、郑敏、彭宇辩认,确认谭安全、韩孝良、彭锐、邹荣、洪飞、吴建等人参与了斗殴的情况。
4、王磊、韩孝鑑、钟家兵、韩孝良、谭安全、邹荣、廖冬、吴建、彭锐、彭宇、王波、郑敏等人的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08年2月16日晚案发前后各相关人员的通话情况。
5、荥经具中西医结合医院情况说明、荥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韩孝鑑于2008年2月16日晚9时许到荥经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手术室清创缝合。后韩孝鑑因在古城音乐会肇事被行政拘留15日。
6、古城大酒店监控录像证实:(1)当晚王磊、韩孝鑑在古城音乐会所消费结帐时与吧台服务员发生纠纷,韩孝鑑甩打铭牌、踢倒电脑显示屏的情况;(2)谭安全等人在古城大酒店门厅自动门处追到王磊,双方在门外台阶上发生抓扯的情况;(3)当晚21时16分许,彭锐、邹荣、廖冬、彭宇持刀与郑敏、吴建、洪飞,冲出酒店大厅。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概貌图、中心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被告人聚众斗殴的现场方位、概貌、遗留痕迹等基木情况及川T62098号皮卡车车窗玻璃多处破碎的情况。,
8、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谭安全、韩孝良的检查笔录、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谭安全、韩孝良在当晚斗殴过程中受伤的部位、损伤情况及经鉴定均属轻伤的情况。
9、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尸体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照片证实;死者王磊系被他人持刀具类刺器刺破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其左胸部致命性刺创应为刃长在8厘米以上,刃宽在 2.5厘米左右的双刃刺器(也不排除刃背较窄的单刃类刺器)所致。
10、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古城大酒店门口台阶上、谭安全外衣、长裤和皮鞋上提取的血迹为谭安全所留;古城大酒店门口外东侧人行道上、王磊上衣和外裤上提取的血迹是王磊所留;在韩孝良外裤上提取的血迹是韩孝良所留。
11、证人曹英、孟婉偲、余杰、徐炳莲证实:当晚王磊、韩孝鑑等人在古城音乐会所消费结帐时与服务员发生纠纷的经过及谭安全等人得知后,下楼去找王磊等人的经过。
12、证人韩孝鑑、姜重远、李跃彬、黄河、黄进、王波证 实:当晚王磊、韩孝鑑等人在古城音乐会所结帐时与服务员发 生纠纷及之后在酒店大厅自动门处被谭安全、廖冬等人追上, 双方发生抓扯的经过。证人黄雄、王志勇、王庆忠亦能证实双方在酒店大厅自动门处抓扯的情况。
13、证人黄雄、王志勇、,石林、何林、刘样、王庆忠、吴学平、陈建云、宋华杰、孙丽、覃云全、杨联伟、方继康、李清证实:双方邀约人员到达古城大酒店后,韩孝良先驾车欲撞谭安全被谭闪开,随后韩孝良、钟家兵持砍刀、王磊持钢棒与谭安全持全长约20厘米左右的匕首发生打斗,廖冬、彭宇等人持砍刀冲出酒店追砍韩孝良,在斗殴中王磊、谭安全、韩孝良受伤以及之后谭安全、廖冬等人砍、砸韩孝良所驾车辆的具体斗殴经过。其中证人王志勇、陈建云曾看到谭安全持比首向王磊挥舞,证人何林、王庆忠曾看到谭安全持匕首刺中过王磊胸腹部。
14、证人张祥利、罗虎证实:当晚韩孝鑑、王磊等人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王磊打电话叫张祥利到古城大酒店,以及后来二人听说王磊被杀伤送医院的经过。
15、证人何雷证实:当晚9点左右,廖东曾打电话叫他到古城大酒店,到古城大酒店后,看见谭安全浑身是血并将谭送到医院的经过。
16、证人郭伟证实:当晚他曾打电话告诉钟家兵,韩孝鑑在古城大酒店被打了。后来钟家兵打电话告诉他:韩孝良被砍了。他赶到古城大酒店,看见川T62098皮卡车在酒店门口被砸烂。
17、证人李旭峰、彭磊证实:当晚彭锐曾打电话叫他们到古城酒店,到了后看见一辆皮卡车被砸了。后来在荥经县老车站,彭锐给了他们一个装了四把刀的包。
18、证人杨国志证实:当晚彭锐到他开的网吧说过在古城酒店因为谭安全的事和王磊打架,他们把和王磊一起的一个胖子打伤了。
19、郑敏陈述:当晚彭锐打电话叫他把刀拿起。他便带了装有四把砍刀的黑色长方形包,跟彭锐、吴建、洪飞到了古城大酒店。斗殴发生后,他们都冲出酒店大厅,其中廖冬、邹荣、彭锐、彭宇各拿一把砍刀,将韩孝良砍倒在地的经过。还证实他们冲出去后都没跟王磊接触过。
20、被告人谭安全供述:当晚他和廖冬在古城大酒店门厅处,因王磊、韩孝鑑与古城音乐会所吧台服务员发生纠纷之事发生抓扯。后来他和廖冬分别打电话叫邹荣、彭宇、吴建、郑敏、彭锐、洪飞等人过来。郑敏来时背了个包,里面可能有刀。后来在酒店外人行道处,一辆皮卡车冲过来撞他,被他躲开。驾驶员下车持刀砍他,在躲闪过程中被砍伤背部、颈部和手。他持一把刀刃长七、八公分、宽2公分多,刀尖是中间尖的单刃折叠刀准备反击时,左大腿和左臀部分别又挨了一棒和一刀,他遂用刀向后挥了两下,接着转身向面前的人上半身杀了一刀,然后发现是王磊。这时廖冬他们冲出来追打打他的人。后来他和廖冬等人砸过撞他的那辆皮卡车车窗玻璃。
21、被告人彭宇、邹荣供述:当晚谭安全打电话喊他们到古城酒店。谭安全又叫廖冬找几个人整王磊。廖冬便打电话喊吴建、郑敏、彭锐、洪飞他们带刀过末,郑敏背了个包,装了四把砍刀。后来看到一辆皮卡车从县医院方向开来直接朝谭安全撞,谭安全躲开后,对方有三个人打谭安全,他们就和廖冬、彭锐拿着砍刀,吴建、洪飞、郑敏空手冲出大厅,将韩孝良追砍倒地后,又和廖冬去追砍过另一个男子。彭宇还供称,冲出大厅后曾看见谭安全持有一把20厘米左右的匕首。最后他还和谭安全、廖冬砸过那辆皮卡车的挡风玻璃。
22、被告人彭锐、吴建、洪飞供述:当晚廖冬打电话说有事喊他们到古城大酒店。他们打电话叫郑敏带上刀,并一起到古城大酒店,郑敏背了一个包装的砍刀。后在酒店大厅,廖冬、彭宇、邹荣持刀冲出去追砍韩孝良,他们(彭锐持刀)也跟着冲出去追。把韩孝良追砍倒地,后廖冬、彭宇又去追砍对方另一个拿刀的人。
23、韩孝良供述了当晚在古城大酒店外被几个人持砍刀砍伤的经过。
24、钟家兵供述:当晚得知韩孝鑑被打伤了,就跟韩孝良、韩孝刽开一辆皮卡车赶到古城大酒店。后来韩孝良开车调头时,速度有点快,差点碰到谭安全。谭安全就跟王磊、韩孝良打起来。从酒店大厅冲出几个拿砍刀的人追砍韩孝良,他就从皮卡车上拿了把铁皮刀杀了谭安全臀部一刀。韩孝良被人追砍倒在地,他冲过去又被那些人追砍。
2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供的户籍证明、丧葬费收据、交通费发票、荥经县严道镇同心村证明等证据证实: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情况、与死者王磊的关系以及因王磊死亡所遭受的相关经济损失。
上述证据,均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且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予以确认。
被告人谭安全的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据有:
1、何明诚证言:看到打斗快结束时,谭安全夺了一把刀向前后挥了几下;
2、荥经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病历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谭安全受伤情况;
3、荥经县希望花岗石矿任命书、王波、廖冬预备役证书、
桂花村党支部证明欲证明:案发前谭安全、廖冬等人表现情况。
以上证据,荥经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病历及照片与公安机关伤情鉴定所载病历情况一致,予以确认;何明诚证言因无其它证据印证,不予确认;荥经县希望花岗石矿任命书、王波、廖冬预备役证书、桂花村党支部证明与本案无关联,均不予确认。
被告人钟家兵的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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