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欢愉爷爷

[转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04年8月1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发表于 2023-10-2 03: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10-8 20: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