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其中水务局公告中的“违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十六条具体法条内容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或者联户承包水土流失的治理。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的治理实行承包的,应当按照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国家保护承包治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死亡时,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其中未提及“水土保持方案”。 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中有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具体法条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请问蓬安县水务局,公告中提到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据是否是错误的?
建议相关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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