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会成员原本应该代表小区业主维护业主权益,但有人却把这一身份当作敛财谋私的工具。近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就破获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炳、陈某。而两人均是所在小区的业委会成员。 2023年3月,广安区公安分局接到当地住建局移交的涉贿线索。经审查后,于6月20日立案侦查。警方查明,2019年12月,广安区某小区召开第一届业主大会并选举业委会成员。陈某炳高票当选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陈某任安保协调委员、绿化卫生委员。 履职期间,两人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管理业委会资金…...然而好景不长,手握权力后便动起了歪心思。2020年5月底,当地相关部门对小区的商业楼进行考察,筹备修建幼儿园。而当时小区开发商已将4楼部分房屋设置为物业办公室及业委会办公室。业委会主任陈某炳得知该消息后,向小区开发商索要13万元好处费,声称自己可以让物业、业委会、业主等各方同意办公室搬迁。开发商为了能顺利将商业楼售卖给相关部门修建幼儿园,便同意了陈某炳的要求。2020年6月,开发商与陈某炳商议好办公室搬迁事宜后,支付8万元给陈某炳,支付5万元给陈某。 事发后,陈某炳、陈某家属于2023年9月退还了全部赃款。但陈某炳、陈某的行为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了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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