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纪委、仪陇县纪委:仪陇财政局、教科体局不尊重评标结果,不尊重质证证据、不尊重事实,一次、二次反复任性废标,严重破坏营商环境
尊敬的南充市纪委、仪陇县纪委领导:
2023年9月1日,四川胜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参加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以下简称:教科体局)的作业本项目投标,2023年9月4日,仪陇县教科体局网上发布公告,四川胜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人)中标。
苦苦等待26天后,中标人以为可以与相关部门签订项目合同时,2023年9月27日,仪陇县交易中心在网上公告:作业本项目废标。经向纪委反映,财政局恢复了项目,2023年11月6日又对项目进行了废标。
中标人震惊之余,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这是仪陇县财政局、仪陇县教科体局一起典型的违法违规、粗暴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仪陇县财政局徇私枉法
1、2023年11月8日财政局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4份《责令整改通知书》,对本项目评审专家作出:责令改正、给予批评的行政处理。
2、2023年11月8日财政局同时有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投诉处理决定书》,内容为:
投诉事项一:评标委员会修改或细化了采购文件“品质保障及综合实力”评审项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质疑人的“品质保障及综合实力”评审有误,应予纠正。
经调查,投诉事项一成立,成立的事项影响采购结果;
3、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综合以上实事:财政局认定评审专家评审错误并影响了中标结果,但事实上只给评审专家以批评的行政处理,就是事实上的枉法。
从反面来看却是财政局为达到废标的目的,掩人耳目而找评审专家当“替罪羊”,呈请纪委进行调查原因所在,并调查财政局为何徇私枉法为谢。
二、为达废标目的,违法暂停政府采购项目
2023年9月26日19时10分56秒向举报人发出《暂停通知书》,从2023年9月20日起暂停采购活动期限20日。
2023年10月26日下午04时04分52秒,教科体局向举报人转发财政局作出的《暂停通知书》,从2023年10月24日起暂停采购活动期限20日。
综上:政府采购法等多部法律规定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而财政局暂停采购活动达40日。
三、投诉处理一路违法
1、第一次违法废标经纪律督查后,财政局取消了废标但仍不纠正。
2、经财政局将投诉书副本等寄给举报人,举报人将投诉书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对照,给财政局回复并指出了以下事实:
1)投诉书载明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副本不足,依法不应受理投诉。
2)投诉书无投诉相关主体情况,与财政部的投诉范本不符,依法也不应受理投诉。
3)财政局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超过法定时限:投诉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未将投诉书副本等有关材料邮寄给举报人。
投诉受理时间:2023年9月20日。《仪陇县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发出时间2023年10月17日。
四、剥夺中标人维权的权利
仪陇县财政局在《投诉处理决定书》载明,中标人有2个月的行政复议维权时间。然而,这个所谓的“行政复议维权时间”根本就是一纸空文。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按照仪陇县财政局发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23年11月9日送达胜创公司,胜创公司正在发起行政复议。11月10日,仪陇县交易中心立即在网上公告重新采购作业本,开标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也就是说,仪陇县财政局根本没有给中标人一丝行政复议维权时间。
很难想象,在举国优化营商环境、提振民营企业信心的大背景下,仪陇县财政局和教科体局居然视政府视采购如同儿戏,不按法律法规任性超时暂停,任性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次、二次反复做出不按法定程序任性废标、践踏中标人的权益、不尊重评标结果,不尊重事实,一次、二次反复任性废标,财政局在作业本项目投诉处理中处处违法还理所当然,严重破坏营商环境。
我们恳请南充市纪委、仪陇县纪委迅速、及时叫停仪陇财政局、教科体局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还仪陇一个好的营商环境,给民营企业以真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