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钱被群众捆树上示众殴打不是维护正义,而是用私刑破坏正义
文:麻辣新语吴能恩
荔枝新闻视频报道称,11月25日早晨,浙江台州温岭市大溪镇大溪路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事件,一名老年男子疑因偷钱被发现后绑在树上示众,并被多人扇耳光。
网络视频显示,一处菜市场内,一名光头老年男子被多人控制,随后被绑在树上,其双手被绑住,多名老人正在扇他耳光。附近有大量群众围观。
视频在网络发布后,迅速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不容置疑,光头男子偷钱的行为肯定是错误的。
尽管他偷钱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盗窃法,但是,要具体定性他偷钱的行为属不属于盗窃罪,还得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物价部门共同来认定。
要定性为盗窃罪,则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
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那么,客观要件中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立案标准又是什么标准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盗窃罪的最低立案标准金额是一千元;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才可以立案。
那么,光头男子偷钱的金额到底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呢?这是一个未知数。
按照司法程序,公安机关破获盗窃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进一步侦查,根据被害人指控、证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其他相关证据,认定涉案财物。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会审查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财物。检察院起诉时,法院也会审查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财物。
显然,光头男目前的偷钱行为只是涉嫌盗窃。
具体的能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盗窃,那还得又公、检、法来定性。
虽然他的行为确实是偷钱,但是在没有通过法律程序认定他犯了盗窃罪以前,他的人身安全不应该受到任何人的威胁。
当然,他的尊严也不容如何侮辱。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他人实施暴力或侮辱行为。即使是对于犯罪嫌疑人,也应该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审判和惩罚。
因为,在这个时候,他只是个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虽然围观群众是出于对偷钱的光头男的愤怒才把他绑在树上示众,并被多人扇耳光,但是这样的行为显然已经触犯了法律。
按照民间的说法,这样的行为叫做滥用私刑。
刑罚措施是公法手段,必须由国家实施。当事人或围观群众自己使用,就是动用私刑。
私刑是一种以私人名义进行的惩罚行为,往往是在缺乏法律程序和正义的情况下实施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侵犯了他人的尊严和人权。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在现代的法治社会,只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而不允许通过私刑来解决问题。
所以,在这起事件中,将偷钱男子绑在树上并殴打他的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总之,私刑是一种不可取的行为,我们应该以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私刑不仅违反法律,而且可能导致不可预测的后果。
盗窃是违法行为,但小偷的人身权利仍受法律保护,切勿“以暴制暴”。
《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公民一旦发现盗窃等违法行为,不得采取侵害他人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反击。否则,将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或者刑事责任。
因此,我想说的是,尽管围观群众捆绑并殴打偷钱的光头男的行为是想因为憎恨偷盗的行为,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这样的做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维护社会正义,而是滥用私刑破坏社会正义。
必须要明白的是:我国的法律讲究公平、公正、公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小偷也是公民,我们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实施私刑,不能认为小偷偷东西有错,就是打死他们都是没有罪。这种偏激的认识是不对的,这样的做法触犯了法律,只能让抓小偷这样的好事变成伤人的坏事。我们以后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将小偷立即扭送公安机关,让他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是我们对其用私刑。
对于这起事件,我们也应该从中吸取教训。
一方面,我们也要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管理和维护,提高社会的治安水平,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的意义和作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