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去菜市场的消费者,对“生鲜灯”这一“美颜神器”应该都不陌生。原本黯淡无光的肉类,经“生鲜灯”一照,显得格外新鲜红润。
针对这种现象,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12月1日起,“生鲜灯”将全面禁用,如拒不改正,或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灯光一打,货架上的蔬果肉类看起格外新鲜。不少消费者反映,这种通过生鲜灯对产品进行极度美颜的行为,存在误导消费者之嫌。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就“禁止生鲜灯使用”,对全市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做出了提醒:
一、即日起,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对使用的灯具开展自查,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照明等设施及时停用并进行更换。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更换的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等设施应以不明显改变所售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为标准。
二、《办法》施行之后,对仍继续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设施的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以确保食品安全。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李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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