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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民营企业财产被侵夺 三级法院助纣为虐(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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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案不同判
1、突破合同相对性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反诉人刘华潘的装修损失、租金损失等均由案外人华祥公司原因导致,可以另案向案外人华祥公司主张
2、适用合同相对性
   射洪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川0922民初1805号刘华潘(本案合同当事人)与射洪县东方银丰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射洪县华祥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潘与被告银丰公司系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被告华祥公司只是被告银丰公司指定的收款人,有关合同保证金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同相对方享有和承担。
本人作为上述二个案件的当事人,同样是合同纠纷,都在射洪市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完全不一致,充分的体现出同案不同判,同样的案件,只是因为不同的法官。
四、一案二判
    一审认为涉及次承租人与第三人百友公司间的租赁合同导致的损失问题,可以向第三人百友公司主张,待次承租人主张后,百友公司、刘华潘可向实际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另案主张。
   同样作为承租人,百友公司、刘华潘的损失向案外人主张,次承租人的损失向百友公司主张,这是典型的双标,违反公平原则,明显的偏袒对方,同时也突破了合同相对性、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官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与民事侵权故意混淆,本案合同解除原因在于案涉租赁物未经消防验收不符合法定出租条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审法官将合同纠纷当民事侵权案件来判决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的说理部分不清晰,没有逻辑性,更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说按照一审法院如此判决,那么对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一审法院把对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推的一干二净,严重违背了契约精神。我不知道这种判决的逻辑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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