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读这个新规“五味杂陈”,不敢恭维。不外乎前一段有恶犬伤幼童事件,首先肯定相关部门出台新规治理不文明养犬的行为是部门履职,人员尽责,其做法无可厚非。
但是,禁养大型犬,老外犬也就罢了,你把乡村看家护院的犬也禁养?难免有失偏颇。
按此逻辑,那社会上出了杀人案件,是否也要台“禁止生小孩”的规定?党政机关都在开展主题教育,开展自查自纠,整改“四风”问题。在此当口让人怀疑这个撰稿人和审稿人,鲜有把脑袋座椅子之嫌,拍脑壳拍反了写出的“新规”!怎么还搞“一刀切”的玩意呢?
建议:(1)成都市是全国首先出台禁养狗的三大城市之一,做法经验在实践中得爱大人士和不喜养狗两方人士的认可。文明养犬的男女老少越来越多…撰稿人为何不借鉴一下?非要“别出心才”的加一条普通老百姓才养得起的犬呢?(2)应该多用疏导的方法,少搞些生硬不尽人情的条款。(3)一孔之见,不当难免,敬请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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